佔中踢保11人無條件釋放
警保留檢控權利
【明報專訊】學聯在7月2日凌晨於中環遮打道「預演佔中」,25人被控組織非法集結等罪名。昨今兩日返警署報到,當中19人表明拒絕保釋,要求警方在48小時內決定是否起訴。在19人中,其中11人昨晨到警署表明拒絕保釋安排(又稱「踢保」),包括工黨主席李卓人、學聯秘書長周永康、民陣召集人楊政賢等前往中區警署,逗留至中午獲警方「無條件釋放」,其餘8人今日到警署報到。警方強調,在完成調查後,若決定檢控,會再次拘捕有關人士。
警方發言人表示,按照既定程序,涉案人被捕後,若警方需要更多時間調查,被捕者可獲准保釋再返署報到,並會按調查進度決定檢控、保釋或釋放。若被捕人拒絕保釋,警方又未完成調查,可考慮釋放被捕人,但強調保留檢控權利,在完成調查及取得律政司意見後作決定。
另8人今報到
工黨主席李卓人、民主黨議員何俊仁,連同學聯及民陣成員在內的11名被捕者,昨早10時許往中區警署報到,表明拒絕繼續保釋,在警署逗留約兩小時後獲警方「無條件釋放」。另外8名「踢保」的人今日返中區警署報到,包括街工議員梁耀忠、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工黨副主席鄭司律等人,街工及其他政黨將到場聲援。
民陣召集人楊政賢表示,願意承擔公民抗命的法律責任,但不容忍警方用「報到」制度,在1至2年後才起訴;民陣及學聯均認為,今次獲無條件釋放是達到「踢保」目的。
學者:不應機械式要求報到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警隊不應「機械式」採取保釋報到的制度,尤其對於輕微罪行,可先考慮調查需時的長短,非每月要求被捕人續保,否則亦應准「無條件釋放」;若然擔心被捕人棄保潛逃,特別是對於較嚴重罪行,則應向法庭申請「暫定控罪」(holding charge),由法庭決定准許保釋與否,要求被捕人交出旅遊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