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報女擁私樓遭收公屋 六旬婦司法覆核敗訴
【明報專訊】六旬婦人與女兒入住葵芳h單位多年。去年房委會揭發女兒名下擁有一個私人物業,違反「富戶政策」,勒令收回公屋,其後上訴委員會駁回母女的上訴。婦人早前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法官昨頒下判辭,裁定申請人敗訴並須付訟費,更指申請人明知女兒婚後搬出單位,仍申報為合資格租戶,女兒積極維持假象,自稱未婚。女兒一方面向稅局自稱是真正業主,卻又向房委會稱是掛名業主,兩者互相矛盾,同時相信兩母女對未申報一事知情,認為房委會決定並無不當。
女婚後遷出仍申報未婚
司法覆核的申請人為麥麗華(現66歲);擬答辯人為房委會及上訴委員會(房屋),申請人的女兒張嘉欣列明利害關係方。根據判辭,麥與女兒張嘉欣2005年入住葵芳h。2009年,張結婚及搬出單位,但仍保留戶籍。房署2015年曾考慮將母女調遷細單位,但張報稱未婚。張2019年購入一個私人物業,其後在2020至2024年間三度申報沒有擁有住宅物業,至去年被揭虛假申報,房署決定終止租約。
事後母女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聲稱張是該物業的受託人,實益擁有人是張的丈夫,如此安排是為規避「非首置」的丈夫需支付的額外印花稅。惟上訴委員會於聆訊指出,張未能提供法律文件以佐證說法,故駁回上訴。
向房委稱掛名向稅局稱業主 官指矛盾
判辭指出,其後麥提出司法覆核,理由是上訴委員會錯誤裁定張不是代夫持有物業,且麥對於張虛報資產一事並不知情。法官高浩文認為上述理由並非合理且可供爭辯,指申報目的是為合理分配公屋資源,而申報表已清楚列明要求;雖然麥稱該物業用作投資,並非女兒的婚姻財產,但高官指該物業被出租,張能夠從丈夫身上享受租金得益。法官駁回司法覆核的申請。
法官在考慮是否能施行酌情權時,提及母女申報時,示意兩人仍是合資格租戶。惟實際上,張早年搬到丈夫名下的私人物業居住,不再具有住公屋資格,更積極維持假象,包括報稱未婚。法官稱,假如麥在司法覆核獲勝,法庭也決不施行酌情權。法庭另頒令申請人須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HCAL 103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