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二案第136日審訊 陪審關注進度冀額外津貼 官:盡量協助
【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初策劃3次爆炸,案件昨在高院踏入第136日審訊。有陪審員關注審訊進度,冀提供額外津貼,法官稱已盡量協助,惟若超出其權責範圍亦無能為力。另外,控方昨完成針對次被告李嘉濱的結案陳辭,並總結李的案情稱,案中指向他的證據多,陪審團可憑所有相關證據推論李涉案。
總結次被告案情 控:證據多可推論涉案
8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歇N、何培欣及周皓文,首7人被控《反恐條例》下控罪。據控辯雙方不爭議事實,本案涉及明愛醫院、羅湖港鐵站車廂及將軍澳祭壇3次事件。
昨早開庭時法官陳仲衡表示,收到其中一名陪審員撰信談及對審訊進度的觀察和感受,另詢問可否給予額外津貼補償。陳官稱已將津貼提高至最高點,會在能力範圍內盡量幫助,但超出其權限亦無能為力,並已將陪審團的關注轉達控辯雙方,商討後會通知,希望所需陳辭時間不會與預期相差太遠。
另涉妨司法 指一度謊報住址阻調查
此外,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昨就次被告李嘉濱全部10段錄影會面內容分析完畢,總結李的案情稱,案中指向他的證據多,他負責放置明愛醫院的炸彈,亦有到將軍澳「踩線」。警方從他手機找出多段試爆影片,其中兩段影片錄到李的聲音,Telegram信息亦顯示李事前稱會安排「鬼車」完事後接應逃走,陪審團可憑所有相關證據推論李涉案。
至於李另涉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控方提醒只要被告有傾向和意圖妨礙即將或預計進行的司法程序便構成罪行,他一度謊報住址,明顯是為阻擾警方調查藏有爆炸品的真正居所。
稱第五被告羅湖放炸彈 添置假髮變裝物品
之後,控方展開第五被告楊怡斯的角色簡短分析,稱其乘巴士到上水港鐵站與一男子會合,之後一同前往羅湖站,由她放置炸彈。及後在將軍澳事件中,她亦有上嘉頓山與眾被告開會討論,並添置假髮和變裝物品。楊沒有警誡會面,控方會依賴Telegram對話舉證,陪審團亦可比對楊的相貌特徵辨認她。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 1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