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治安管理處罰法》 明年起實施
穿衣美化侵略可拘15天 改「老幼免責」
【明報專訊】全國人大常委會昨表決通過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明年元旦實施。這次修法,新增了愛國條款,包括侵害英烈榮譽、否定英烈精神、公開穿著佩戴美化侵略服飾等行為,最高可拘留15天、罰款5000元(人民幣,下同)。針對「老幼免責」等條文,明確已滿14歲的未成年人、70歲以上長者,情節嚴重可拘留。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昨日閉幕,會議經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見另稿),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傷害民族感情條文惹議被刪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稿一審稿2023年公布時,有關「在公共場所或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標誌的」條文引起廣泛關注,「傷害民族感情」被認為太籠統,全國人大後來決定刪除。
慶祝紀念場所 禁違背氛圍
新華社昨發布的修訂版《治安管理處罰法》顯示,新增的第35條規定可被治安處罰的行為包括:一,在國家舉行慶祝、紀念、緬懷、公祭等重要活動的場所及周邊管控區域,故意從事與活動主題和氛圍相違背的行為,不聽勸阻,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二,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聽勸阻的,或者侵佔、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
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四,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和精神,或者製作、傳播、散佈宣揚、美化侵略戰爭、侵略行為的言論或者圖片、音視頻等物品,擾亂公共秩序的;五,在公共場所或者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美化侵略戰爭、侵略行為的服飾、標誌,不聽勸阻,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其中,第五條是替代此前的「傷害民族感情」條文。上述行為的罰則是拘留5天至15天,或者罰款1000元至5000元。
一年犯逾兩次 老幼可拘留
此次還修改「老幼免責」條文。第23條在原規定14至16歲、70歲以上、孕婦及哺乳期觸犯該法,以及16至18歲初犯該法均不執行拘留的條文下,增添(除了孕婦及哺乳期)的例外情況,即違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一年犯兩次以上,可執行拘留處罰。此外,對組織脅迫未成年人從事有償陪侍、校園欺凌等作出處罰規定。
此次修訂把一些新出現的影響社會治安的行為納入管理範圍,如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以搶控駕駛操縱裝置等方式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當天會議還決定,批准5月30日由中國政府代表在香港簽署的《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同時聲明中國涉及世貿組織項下爭端,將不提交國際調解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