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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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了6年判決夫欠稅妻要還 逾萬銀行轉帳難證明是還款

[2025.03.31] 發表
加拿大一名納稅人被聯邦稅務局追討超過一萬元的欠稅,聯邦稅務法庭裁定她必須承擔償還其丈夫欠稅的責任。

【明報專訊】一名納稅人被聯邦稅務局追討超過一萬元的欠稅,聯邦稅務法庭裁定她必須承擔償還其丈夫欠稅的責任,因為根據加拿大的《入息稅法》(Income Tax Act)第160條中的「連帶責任」規則,她對丈夫的欠稅負有責任。

該宗訴訟案已在聯邦稅務法庭被審理了近6年。聯邦稅務局根據《入息稅法》第160條,對該案中的一名納稅人進行了稅務評估,評估的依據是她丈夫把價值10,650元的財產轉給她。而在當時,她丈夫欠聯邦稅務局的稅款超過了這個金額。

《入息稅法》第160條被適用的結果是:被轉讓方必須支付欠稅,但不得超過他們從轉讓方那裏收到的金額。

在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期間,該名納稅人的丈夫先後4次向她轉移財產,總金額為10,650元。這些轉帳是透過支票從丈夫的個人銀行帳戶轉入其個人銀行帳戶的。因他倆是夫妻,根據《入息稅法》第160條,他們顯然是非公平交易人。

稅務局採取的立場是,作為妻子的沒有就財產轉移,向其丈夫提供任何對應利益。但她在法庭上辯稱,她為財產轉移提供了充分的對應利益,因為她 「先前曾借給丈夫多筆資金,上述支票就是這些借款的還款」。

審理該宗案件的法官指出,為了能夠證明該名納稅人的自圓其說是正確的,需要提供某種形式的文件證據,或甚至是她的丈夫出庭作證。

然而,唯一能夠支持該名納稅人的說法的書面證據,就是在支票上的備忘錄內有「償還」或「借款償還」的字樣。既沒有本票,也沒有借款協議,更沒有任何系統來記錄這些「所謂的」借款在任何時候的未償餘額。

儘管法官承認,配偶之間的財務安排通常比與第三方之間的財務安排更加寬鬆,但當發生此類借款時,他希望看到以支票備忘錄以外的某種方式來記錄或證明。法官說,最低限度,他希望看到該名納稅人在首次提供借款時,在她給丈夫的支票上有類似的備忘錄。

當該宗案件在2019年4月首次舉行法庭聆訊時,該名納稅人沒有傳召她的丈夫作為證人,因為他不在國內。她的女兒作為納稅人在法庭上的代理,致電聯繫了她的父親,並報告說他在家中有文件證據可以證明,他的債務少於10,650元。

基於這點,法官同意將聆訊延期,允許該名納稅人重新舉證,以便傳喚她的丈夫作為證人。

受到疫情的影響以及因該名納稅人患病,該宗案件的聆訊被一再延期。儘管稅務法庭多次嘗試重新安排聆訊,但沒有成功。該名納稅人和她的女兒也沒有嘗試與法院合作,尋找繼續舉行聆訊的方法。

在2024年12月,法官給了該名納稅人以下3個選擇:第一,在2025年3月繼續舉行聆訊時,傳召她的丈夫作為證人;第二,繼續舉行聆訊,但不傳召她的丈夫作為證人;第三,在2025年2月28日之前提交書面結案陳詞,法官將會根據這些陳詞作出裁決。

然而,該名納稅人既沒有就上述選項做出任何回應,也沒有回覆法院的電話留言。法官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只能根據迄今為止提交的證據來作出裁決。

法官基於該名納稅人沒有提供她的丈夫作為證人,得出了「不利推論」,並認為她這樣做是因為她的丈夫實際上沒有證據來支持她的說法。因此,法官裁定該名納稅人對她丈夫的10,650元欠稅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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