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會登記局長擬擴權 可入處所查帳蒐證
【明報專訊】政府稱為更有效防範、制止及調查職工會涉違法及可能危害國安行為,提出擴大職工會登記局長調查和規管工會的法定權力,包括賦權其或獲其書面授權者可進入工會或其分會佔用的處所,查閱和複製帳簿、會員登記冊等指明紀錄和資料等,作所需檢查和查訊,並檢取與違反《職工會條例》和會章等相關證據。同時,工會的名稱也受規管。
其他擬增權力包括工會須備存帳簿等指明紀錄兩年,在登記局長要求時於指明期限提交。工會和職員亦須按登記局長和獲其書面授權者,以指明方式或在指明地點提供為進行查訊而合理需要的資料或文件,並回答問題。
可促停違章行為 局長:無一刀切定義
政府並擬賦權登記局長,可向作涉嫌牴觸會章行為或活動的工會或職員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停止相關行為或活動。至於何謂牴觸、有何準則,勞工處職工會登記局長畢咏彤說無一刀切定義,要個別個案審視,又說是希望提醒工會勿違反會章,「遵從番通知就無問題」。
至於現有工會就被取消登記而向法庭提出上訴期間,政府建議賦權登記局長可委任管理人接管工會資產的管理,直至上訴完結,防止其間工會不當處置資產或繼續做牴觸會章的行為。
工會名稱也受規管,當局建議賦權登記局長可基於兩大理由拒絕工會登記申請、合併申請或改名申請,包括擬用名稱與其宗旨或規則牴觸,或相當可能會在該工會性質及目的方面誤導公眾、會員及其他工會會員。被問不能用哪些名,畢咏彤說「不會說什麼名稱就不能用」,與工會會章和宗旨相符、不誤導便可。
名稱亦受規管 須符宗旨不誤導
另外,為保障非居港外勞權益,當局建議容許工會考慮是否接納非通常在香港居住者為會員,有關規則須已獲登記局長登記。會員須從事或受僱於與工會直接有關行業或職業的規定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