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違契上訴 黎方稱契約無指明處所用途
【明報專訊】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正受審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另與前行政總監黃偉強向科技園公司隱瞞力高顧問租用將軍澳工業h處所,2022年被裁定欺詐罪成,黎被判監5年9個月,黃判監1年9個月。兩人不服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許可,昨在高院開庭。上訴方主張租契條款無要求整個處所必須用作指明的印刷和出版用途,何G力高業務與報業發展有關,且它只共用處所的一小部分;律政司一方則認為,不論處所使用性質,力高都應先尋求科技園同意。
上訴人黎智英和黃偉強分別被指1998至2020年間向科技園隱瞞違契使用駿盈街8號處所壹傳媒大樓,意圖詐騙科技園,導致蘋果日報印刷及/或力高顧問獲利,或令科技園蒙受不利。黎另被頒令取消擔任公司董事資格8年及罰款200萬元,他就定罪和刑罰上訴,黃則只就定罪上訴。
稱力高有涉報業
共用處所毋須領牌
原審的區域法官陳廣池裁決時指,力高屬私人性質,提供管理顧問業務,與報業無關。代表黎智英的大律師陳政龍陳辭稱,黎會透過力高給予壹傳媒動畫有限公司(後改稱壹動畫工作室有限公司)資金,以製作「動新聞」,力高僱員亦會向壹動畫提供會計支援。另一方面,力高曾是蘋果印刷股東之一,持有49%股份,難稱得上力高與報業無關。
陳政龍續稱,租契無訂明處所必須用於「指明用途」,即出版和印刷,以及當處所用於非指明用途時的後果,控方的指控聚焦於處所的佔用(occupy),但力高實際與壹傳媒「共用」(share)處所,且只涉646平方呎,不足整個大樓的1%。此外,租契訂立時,力高的業務與出版印刷有關,後來公司用途有變,亦不代表蘋果印刷須獨立替力高申請牌照,故力高無披露責任,不構成隱瞞或欺騙。
代表黃偉強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補充,黃負責代表力高與科技園溝通,但這並不代表黃在集團有營運和決策權,他只是聽命於董事局和時任營運總裁周達權;陳官亦形容黃為「高級大打雜」。在傳媒報道事件後,黃偉強按法律意見和上司指示代表力高回覆科技園的查詢,非基於其個人觀點,不應由他肩負集團的責任。刑期方面,陳政龍採納書面陳辭,無進一步補充,黃佩琪指黃偉強已服刑完畢,放棄上訴。
律政司:須由科技園考慮批准否
律政司一方、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回應,本案關鍵在於承租人須向科技園申請牌照,讓科技園考慮是否批准佔用或共用部分處所,若隱瞞有關事實,構成虛假陳述。楊另指出,文件顯示1997至2019年間,《蘋果》印刷公司先後65次為27間公司向科技園申請牌照或續牌,唯獨無替力高申請,重申控方指控貫徹始終。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CACC 2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