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代理人」實指 律政司認條文含糊
【明報專訊】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的爭議之一,是被告定罪的條文列明「代理人」無遵從送達通知規定即屬犯罪。律政司一方強調「代理人」僅指警方懷疑對象,而非實質的外國代理人。在法官輪番質疑下,律政司一方承認條文寫法含糊,有不一致之處。
本案是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的刑事上訴,源於警方懷疑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引用細則權力向被告索取資料。條文列明「代理人」無遵從送達通知規定,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上訴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表示,上述「代理人」有特定意思,拒交資料者要負刑責,因此警方要肯定支聯會是實際上的外國代理人。親自應訊的鄒幸彤稱,若警方可在調查階段使用實施細則權力,毋須確立目標人物為代理人,猶如「凌駕於法律」。鄒又說,香港作為國際都市,或有數千人受僱於外國機構,若套用警方說法,他們也是代理人。
答辯方律政司的代表張卓勤表示,實施細則其他部分使用警方「合理懷疑」或「相信」等字眼,即使本案「代理人」沒附帶上述字眼,法律上可解讀為警方懷疑對象。他強調本港無外國代理人註冊制度,實施細則旨在促進警方預防罪案,並非規管實際代理人,故條文僅限於潛在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