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協檢討運動員選拔等 予兩年屬會改善
【明報專訊】港協暨奧委會今日(20日)公布體育總會管治檢討結果,據了解檢討建議涉六大範疇共243項細則,涵蓋領導層管理、運動員選拔、教練及裁判制度、會籍問題、管治誠信及行政等。消息人士強調,檢討建議並非監管制度,預計給予體育總會兩年時間改善管治,之後再檢討。
審計署2020年發表審計報告,點出港協暨奧委會有管治問題,港協同年成立「獨立督導委員會」及「體育總會機構管治小組」,檢討屬下總會管治狀G並提出建議。據悉,今日公布的檢討建議將涵蓋六大範疇,共有243項細則。
建議將觸及近年屢現爭議的運動員選拔問題,消息人士稱,大原則除了公開選拔準則,亦要公平,包括參與選拔門檻不宜過高、可考慮將國際比賽分類以提供空間培育新人等,但各項運動性質有異,不可能硬性規定甄選方式。至於體育總會領導層,據了解檢討建議將包括董事的職責及任期等,至於會否一刀切限制任期,消息人士稱會建議「最佳實踐」方式(best practice),惟希望給予彈性。
消息強調檢討建議不是監管制度,旨在協助總會完善機構管治而非懲罰。檢討期間也了解總會面對的困難,冀設法幫忙,並謂70多個總會的項目、背景、人手各異,制訂建議時需要顧及。港協暨奧委會料要求屬會設立績效指標,並將一直監察檢討建議的實踐情G,兩年後再檢討。
至於港協暨奧委會自身制度,消息指自審計報告出台後,已推出多項措施改善,未來會繼續檢視。
議員稱據悉將設罰則
新民黨立法會議員何敬康表示,據他了解管治指引將設有罰則,按事件嚴重程度釐定,認為檢討方向明確,包含多個重要範疇,料起監察作用,有助改善體育總會管治。他說,長遠仍需依靠各總會自律,期望指引不斷更新,如日後落實體育仲裁制度,可加入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