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體育總會出賽遴選 未列客觀標準 獨木舟跆拳稱內部有具體準則 多運動員指上訴欠透明
【明報專訊】港協暨奧委會2021年更新《運動員遴選政策及指引》,要求屬會制定並公開遴選和上訴程序。綜觀39個獲康文署資助、項目以個人為主的體育總會,其中3個總會設有代表隊或培訓隊,從中遴選出賽運動員,但公開遴選準則未列明考慮運動員排名、選拔賽或比賽成績等客觀標準。其中獨木舟及跆拳道總會解釋,具體準則有考慮運動員成績,惟不公開。對於上訴機制推出3年的成效,多名運動員認為體育總會態度不積極,有曾上訴的運動員認為過程欠透明,期望改善。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鄭泳舜促港協暨奧委會制定上訴指標,並考慮設體育仲裁機制。
明報記者 鄭啟智
根據港協暨奧委會《運動員遴選政策及指引》,選拔程序分兩級,大型綜合運動會由體育總會提名、港協確認,指引列明應考慮運動員排名、國際賽事成績等;其他比賽則由體育總會自行制定公平、透明的遴選程序,港協未列明考慮因素。翻查39個體育總會,就非大型綜合運動會的遴選準則,獨木舟總會、跆拳道協會及泰拳理事會公開的機制均無列明考慮客觀標準如運動員排名、選拔賽或比賽成績等(見表)。
獨木舟總會公布的遴選機制,列明參與世錦賽須曾參與該會賽事並獲「優異成績」,其他比賽則透過隊內訓練及不定期測試派出最適合運動員。總會主席羅浩然回覆稱,具體準則僅向隊內運動員發放,按照周期測試、海外賽事成績、隊內測試排名,派出成績最佳運動員參賽。
泰拳按集訓需要選拔
跆拳道協會遴選指引提及會考慮運動員表現和體能、對跆拳道發展長遠利益等。協會回覆稱,內部已有詳細準則,包括但不限於世界排名、賽事成績等。泰拳理事會則由遴選委員會按集訓表現、參賽組別需要等選拔,該會至截稿前未回覆查詢。鄭泳舜認為個別總會遴選機制不夠清晰,運動員不清楚規定,部分總會就青少年比賽的甄選制度亦相對簡單,需要改善。
學者:港協應牽頭統一標準
浸大體育、運動及健康學系教授劉永松認為,港協暨奧委會應牽頭與體育總會制定統一遴選標準,涵蓋運動員世界排名、本地賽成績等,甚至釐定每項因素比重。他期望遴選機制不局限於大型綜合運動會,亦涵蓋由體育總會提名的大型國際賽事。於2021年全運會面對遴選爭議的空手道運動員鄭子文亦認同,若全部比賽跟從港協遴選指引,爭議將大大減少。
港協指引要求屬會就運動員選拔制定上訴機制,中國國術龍獅總會網站未見有關程序。總會副主席李思敏解釋,由於國際龍獅運動聯合會正修章,總會需修訂上訴機制,故暫時下架。
沙排組合:屢上訴不果 不知理由
對於制度成效,去年亞運遇遴選爭議的沙灘排球男子組合黃嘉潤、謝鍵泓憶述,多次透過排總向港協上訴不果,排總亦無交代裁決理由。「幾次結果都是拒絕,總之一句就是不符合條件。上訴過程我們真的不知道,可能是內部傾,總之得張(文件的)相片,蓋了一個『reject』(拒絕)印。」他們希望能增加透明度,提供申述機會和裁決理據。鄭子文則認為上訴機制「無乜用」,重點在總會有否切實執行,期望領導層認真看待機制,別抱「打工」心態處理。
鄭泳舜倡設仲裁機制
鄭泳舜稱,體育總會實施上訴機制情G不理想,獲悉曾有運動員上訴至獲回覆事隔半年、或相關比賽已完結,甚至有個案石沉大海。他促請港協暨奧委會制定指標,確保上訴運動員有申述機會、在一定時間內裁決、須解釋裁決原因等,又認為可考慮設立體育仲裁機制,由第三方獨立人士處理上訴。
港協:不時與各屬會溝通
港協暨奧委會表示,不時就機構管治包括運動員遴選機制,與各屬會緊密溝通,並以運動員利益為依歸。翻查港協暨奧委會就運動員選拔的上訴程序,應由體育總會提出並遞交相關文件,上訴委員會可視乎需要召開聆訊,並書面交代裁決理據。
(體育總會管治問題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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