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樓先想自住後改出租 被迫遷租客獲賠逾萬元
買賣雙方皆華人 法官判兩業主均須承擔責任
【明報專訊】一位華人買家在求購一處共管柏文單位時,起先說是自己入住,但後來又改變主意先出租,結果令該單位的原有住戶按規定遷出後,改租住一處更昂貴的居所。租戶因而向安省業主與租客仲裁委員會申訴,獲得一萬多元的賠償。
租客桑切斯(Saul Sanchez)向仲裁委員會﹐控告自己的業主徐展華(音譯:Zhanhua Xu),及該共管柏文單位的買家林佳燕(音譯:Joey Ka Yan Lam)。
當仲裁庭就此舉行聆訊時,徐展華卻無視仲裁委員會發出的聆訊通知書,聲稱這不是他的法律責任,而是買家的法律責任。最後出席聆訊的只有租客和購房者。
原業主無視通知缺席聆訊
桑切斯自述稱,他開始租住上述柏文單位的時間是2018年6月1日,月租為1,900元。後來徐展華要將該處物業出售,安排一位名叫Joyce的經紀代理事宜。
2021年4月21日,Joyce通過電郵向桑切斯發出N12終止通知,表示業主已將該物業出售,買家打算購入後自住,需要桑切斯在2021年6月30日前遷走。
桑切斯在5月17日告知徐展華,比6月30日的截止日提前兩周時間結束租約。
該單位的業權也在2021年7月8日﹐從徐展華處轉移給林佳燕。
在2021年7月23日,桑切斯在地產的「多重放盤系統」(Multiple Listing Service,簡稱「MLS」)上發現這單位正在招租,月租已升至2,500元,而不是像原先所說是買家自住。
買家稱曾通知賣方經紀改心意
對此﹐買家林佳燕在聆訊中辯稱,她本打算搬進去,但在雙方簽訂購房合約後改變主意,而且她已事先將此事告知賣方的房地產經紀人Joyce,表示她願與該租客維持租約。儘管她要求Joyce提供租客桑切斯的資料,最終卻沒有得到任何資料。
為此﹐林佳燕提供了證據,證明自己在2021年4月10日告知其地產經紀Daniel,而且由後者聯繫了Joyce告知此事。
Joyce在寫給Daniel的電郵中問﹕「買方現需要確認,然後才知道下一步該怎麼做。請盡快告知。」
法官對此的解讀是,「Joyce知道先前的購房合約規定房子出售時必須是空置,但現在需要澄清買方的意向是否已改變。」
Daniel在回覆中表示﹕「是的,確認了,他們現想在成交後出租,要到明年才來住,如(現有)租客想留下,請給我們租約和租客信息,並請告訴我們這個租客之前是否欠租,以及這個租客的情況如何,謝謝。」
Joyce於2021年4月12日回覆Daniel稱﹕「你的客戶需要稍後與該租客談談,以達成他們之間的協議。我們不應該做什麼,除非你想幫助你的客戶。」4月18日Joyce又去信Daniel稱,該租客已經決定搬走。
根據以上情況,仲裁官認為,雖然Daniel與Joyce之間的溝通缺乏清晰度,但畢竟前者曾兩次告訴後者,買方希望繼續出租該單位,因此對於沒有採取額外措施確保向買方提供租客的租約或聯繫資訊,經紀人Joyce應負一定責任。
此時﹐買家已向賣方業主徐展華告知自己心意轉變,徐展華不應再向租客發出N12逼遷通知,但徐還是在4月21日給租客發去通知。
買家林佳燕也要承擔一定責任,因為購房合約才簽署2天﹐她就改變主意,那她就有義務修改《購房合約》條款,將房屋空置改為房屋出租。而林佳燕除安排Daniel告知賣家己方的變動後,沒有採取更進一步的措施,確保租客不會被逼遷。
林佳燕辯解稱,Joyce告訴她,租客已表示將會搬走,因此她沒有採取更進一步的措施。
仲裁官認定,如兩名地產經紀採取足夠措施,修改《購房合約》中的條款;把租客情況告知買方;在確認買家不會入住後不再發出N12逼遷通知,也就不會發生後面的一連串事情。
租客桑切斯表示,他始終都不知道買家已經改變心意的情況,直到他發現那個單位在招租。
他要求減免12個月的租金,按每月1,900元計算。但減免租金的措施,只適用於從向租客發出逼遷通知之日起,到租客搬出之日之間的時間,仲裁官計算的時間段是30天(1,900元)。
租金減免的目的是補償租客無法使用和享用其出租單位。
租客重新租住了一個單位,租金增加到每月2,495元,這是逼遷通知書導致的直接後果。
在此情況下,租客一年的租金差額是7,140元,作為租客在2021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的一年期間所增加的租金。
此外,還有搬家費623元,精神損失費2,500元,一個月的租金減免1,900元,加起來總共為12,216元,由賣家和買家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