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簽傳訊令狀案兩男罪脫 官:控方誤解被告訴訟權
【明報專訊】退休婦及一名男子去年3月涉為兩名因爆炸品案還押的男子冒簽傳訊令狀,以助他們就據稱被警員毆打一事,入稟向警方索償,最終4人被控「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等罪。涉冒簽的兩名被告早前認罪,兩名正還押的被告則不認罪受審,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獲裁定罪脫。裁判官指出,控方舉證有漏洞,包括無傳召筆[專家作供,且法庭無法貿然定論傳訊令狀內容失實,並重申被告有權就行政機關的作為興訟,質疑控方誤解公民權利。
被告依次為林明儀(64歲,退休人士)、顏學健(33歲,外賣員)、張家俊(33歲,無業)及何卓為(39歲,無業)。林明儀和顏學健早前承認「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等罪被判監;正還押的張、何則不認罪受審,案件昨日裁決。
指舉證有漏洞 無召筆[專家
裁判官彭亮廷指出,本案控方舉證有漏洞,包括沒提供被告簽名樣本、沒傳召筆[專家作供,而且控方無法排除有人替被告擅作主張在涉案傳訊令狀簽名,認為無充分證據顯示被告是案中串謀者。
無法斷言令狀內容虛假
對於被告聲稱被毆打一事,彭官稱,現階段刑事及民事法庭,皆無機會判斷有關指控的真偽,本案控方亦無提出證據反證被告陳述屬虛假,故法庭無法貿然下結論而認定涉案傳訊令狀內容為謊言,裁定控方舉證無法滿足相關控罪元素。
針對「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中「對人不利」此項控罪元素,彭官提到,按控方說法,若被告在限期前入稟控告警務處長,其傳訊令狀會對警方構成不利;彭官直言對說法「不敢苟同」,因《基本法》列明香港居民享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等權利,倘被告因為被囚禁或其他原因未能在限期前入稟,反而顯得他們訴訟權利被剝奪。
彭官強調,被告只是希望行使公民權利向當局索償,認為控方無法就「不利」此項元素舉證,裁定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裁決後,有旁聽人士鼓掌,立即被保安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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