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區熱搜:氣象交通AI環保 灣區新規陸續來 擬每年兩部新法 推動粵港澳制度對接
【明報專訊】粵港澳大灣區立法工作迎來新進展,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早前正式印發《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粵港澳大灣區專項立法計劃(2024-2027年)》(以下簡稱《計劃》),明確今後4年每年推出兩部地方法規,加強大灣區法治保障。除了7月已通過有關就業創業及藥械通的法規,接下來還將制定關於軌道交通、商事調解、律師業務合作等條例。
明報記者 陳子凌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是全國首個落實國家區域發展重大戰略決策,由地方立法機關單獨制定的專項立法計劃,將有利粵港澳三地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根據《計劃》,自今年起至2027年,擬每年制定兩部大灣區相關法規,其中今年制定的《廣東省促進港澳青年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就業創業條例》及《廣東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進口港澳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條例》,前者已於9月1日實施,後者將於12月1日執行(相關新聞刊於8月27日A8及8月28日A10)。
《計劃》擬2025年制定《廣東省促進粵港澳氣象合作發展條例》及《廣東省粵港澳大灣區軌道交通條例》;2026年擬制定《廣東省粵港澳大灣區商事調解條例》及《廣東省粵港澳大灣區人工智能產業合作發展促進條例》;2027年擬制定《廣東省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律師業合作條例》和《廣東省實施粵港澳大灣區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保障條例》。
除上述6部法規外,廣東省人大還將適時制定《廣東省促進粵港澳大灣區青少年交流條例》,同時會因應情G再增加有關粵港澳大灣區的法規項目,適時安排審議。
為大灣區法規定下時間表之餘,《計劃》亦就制定法規工作提出要求,包括在核心制度設計上須科學合理、切實可行,在法規條文上做到明確具體、嚴謹規範,確保適用、可操作等。《計劃》也要求發揮好省人大及常委會在立法工作的牽頭起草、組織協調、督促推動、審議把關等環節的主導作用,在表達、平衡、調整社會利益方面廣泛凝聚社會共識。
或設專班 省人大委會牽頭立法
對於部門職責不清導致起草困難的法規,《計劃》提出必要時可成立立法工作專班,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牽頭組織,負責起草該些法規草案,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法規議案,推進立法工作。對於其他部門牽頭起草的法規草案,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要提前介入、協同配合,合力推進立法工作。
學者:為灣區共融打制度基礎
暨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邱新表示,《計劃》集中力量推動某一方面的立法工作,在各地人大都不多見,形式創新。是次廣東省利用地方立法權,為大灣區協同共融打下制度基礎,這些制度基礎可望成為很多具體規則設計的依據。邱新舉例,年初省人大常委會推出的《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條例》,支持南沙試行商事登記確認制,隨後廣州市推出關於商事登記確認制的規章,由南沙區進一步仔細落實,制定有關商事登記秘書、集群註冊等適應國際化、市場化規則的規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