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大專生集結上訴 官:爭議已在他案處理
【明報專訊】2019年8月31日港鐵太子站事件,副學士男生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8個月。男生不服定罪上訴,爭議單憑身在現場不能定罪,被上訴庭駁回上訴許可。上訴庭昨頒判辭稱,男生提出的法律議題已在其他暴動案判斷,其他被告申請終極上訴被拒,有關議題「迎來了終局處理」,又指男生上訴理據站不住腳,令人費解。
上訴人簡梓濱(案發時24歲)曾為城大專上學院副學士生。上訴方爭議,本案證據不足以顯示簡參與集結,原審區院暫委法官徐綺薇單憑簡身在現場就將他定罪。上訴方又投訴,簡自辯稱當晚出席爺爺的壽宴,出於「八卦」留在堵路現場,惟原審拒納辯解。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在判辭表示,針對被告僅身在現場的議題,上訴庭已在義務急救員「劉智峰案」和理大暴動「鄭太君案」下判斷;前者的上訴人欲進一步上訴,惟在終院規例下「迎來了終局處理」。彭官認為簡梓濱一方以此為上訴理由,法理上站不住腳。
稱原審列15證據證意圖
彭官提及,原審法官以理據充分的理由拒納簡的證供,另以15項證據的「疊加效應」認定簡有意圖參與集結,上級法院根本無理由推翻。彭官裁定本案上訴理據並非合理可辯,「根本就不應該被提出」,拒批上訴許可。
翻查資料,義務急救員劉智峰於2019年國慶黃大仙暴動案裁定罪成,囚3年3個月。彭官去年8月駁回劉的定罪上訴,指暴動者在初步療傷後繼續「作戰」,劉樂意即時急救,屬鼓勵暴動。劉申請上訴至終院,今年6月被終院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和非常任法官包致金組成的上訴委員會駁回。
【案件編號:CACC 100/23】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