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業主收樓自住 給租戶通知縮至3個月
【明報專訊】卑詩省政府正修改房屋買家給原有租戶發出的自用通知期,由4個月縮減至3個月,以確保租住者有超過兩個月的通知去另覓新居。全新通知期將於2024年8月21日生效。省府提醒一般業主收屋自用的通知期仍然是4個月。
卑詩政府對《住宅租務條例》(Residential Tenancy Regulation)的修定已於7月18日實施,要求業主因個人或大廈管理員使用而需要收回房屋單位時,必須給予租客4個月通知,使租住者有更多時間另覓新居。租住者對《終止租約通知》(Notice to End Tenancy,NTE)提出異議的時間,在新修定下當時也從15天增加至30天。
自修定條例生效以來,省府聽取業界利益相關者的意見,並得悉4個月的通知期可能會妨礙首次置業者購買已有租住者的房屋,尤其使用加拿大按揭及房屋公司(CMHC)計劃購買房屋的買家,因為該計劃要求買家「收樓」時,物業需處於空置狀態。
省府亦說,4個月的通知期未必能配合置業者就按揭獲預先審批的有效期限,該有效期可能會在成交日之前已到期。新修定後被延長的通知期可能影響買家符合相關要求,並可能導致他們貸款資格被取消。
省府指現回應上述意見而採取行動修改規例,允許業主在代表買家發出終止租約通知時,通知期為3個月,而租戶提出異議期則改為21天。全新通知期將於2024年8月21日生效。
省府在最初修訂案時加入一些條款,以便在需要緊急行動時,能夠迅速地作出改動。打算自己或讓近親搬入出租單位的業主,在發出終止租約通知時,仍須給予租客4個月的通知期。同時,該物業的租住者仍有30天向業主提供有關終止租約的異議。搬入該物業的人士必須居住至少12 個月,惡意迫遷的業主亦可能會被命令向喪失居所的租住者支付12個月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