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與索警情報未證關連 財仔董事行賄罪脫
【明報專訊】放債人公司董事兼股東涉向時任男警提供1.28萬元,以換取對方告知警方執法行動及其他案件調查進度。被告否認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昨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出,被告非每次都會答應涉案警員的借錢要求,直至涉案警員提及女兒交不起學費等話題,故即使被告行為可疑,但無法肯定兩人的私人借貸是與披露警方資料有關。
曾拒借錢 非有求必應
被告彭閏謙(38歲)被控於2021年6至10月間,向警員蘇靖峰提供利益,即總額1.28萬港元的貸款。蘇靖峰為同案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出庭頂證彭閏謙。蘇正還押至本周五接受判刑。
據控方案情,蘇靖峰於2019年因賭錢和信用卡透支欠債50萬至60萬元,同年他透過推銷電話認識被告彭閏謙。針對披露警方的行動與調查的事件,控方指其中一次被告友人將個人財物遺留的士,信用卡被盜用,個案由旺角警區處理,被告要求蘇「幫我睇個case點呀」;另一次被告問蘇,警方是否會突擊檢查派對房間。蘇分別要求被告支付1000及500元。
暫委裁判官李俊熙裁決稱,從蘇的證供分析,蘇同意被告可視作朋友、被告曾拒絕或拖延其借錢要求,直至蘇提及女兒交不起學費等話題,被告才借錢給他,而金額往往少於蘇所請求,以及被告於該段時間沒有再追問警方執法或調查的問題,因此無法排除兩人借貸純是解決財困的可能,以及無法肯定借貸是與披露警方資料有關,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STCC 146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