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勝地穿「一條線」爆紅
【明報專訊】林姓女子4年前到菲律賓長灘島旅遊,因穿「一條線」比基尼被當地警方開罰2500披索(約新台幣1490元),她不滿新聞記者、臉書粉絲專頁陳姓版主和婦產科醫師鄭丞傑相關報道、評論,侵害她隱私和名譽,提告求償共240萬元,最高法院判她敗訴確定。林女2019年10月間和男友到長灘島遊玩,她穿「一條線」的微型比基尼在海灘玩水,被遊客拍下照片,在網路瘋傳;菲律賓警方也憑照片派員到旅館將林女和男友帶回警局開罰。
林女事後不滿媒體新聞報道登出她的護照,雖然有馬賽克處理,仍侵害她的個資,也認為臉書粉絲專頁發文評論,「勇於追求人類天然本心的前衛主義者」,並附上網路連結顯示她的護照內頁,也違反個資法規定,不法侵害她的隱私權、名譽權。
林女指出,醫師網友發文「我們小時候想要看到女生的屁股,得扒開她的內褲,現在的男生想要看到女生的內褲,得扒開她的屁股,時代的變化實在太大了,我們也只能適應它了」,並附上她與男友在菲律賓長灘島的2張照片,鄭用歧視、侮辱的言行,損害她的人格尊嚴,讓她感受嚴重冒犯,貶損她的人格,向媒體記者、陳姓版主、網友分別求償,總金額達240萬元。
台北地院一審判林女敗訴,二審認為林女事件具有新聞性,相關報道、貼文是為新聞傳播、評論,且影片是由公開YouTube頻道取得,並未違反個資法。
二審指出,新聞報道中有影片連結,除說明來源外,也有非難國外媒體不當、喚醒大眾維護個資的意識,具有公益性;臉書陳姓版主貼文為個人意見表達,媒體記者等人刊登報道前,以綜合國外媒體報道內容,已盡合理查證之責。
二審認為,醫師網友本於婦產科醫師經驗,以戲謔方式就事件表達言論、意見,屬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範圍,再判林女敗訴;案件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