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兼律師藉病人資料牟利 前醫委成員囚兩年半
【明報專訊】65歲事務律師劉慧兒涉於出任醫委會業外委員期間,披露一名醫委會求助人的資料,並接觸該求助人為其事務律師生意牟利,涉及逾58萬元律師費。劉早前被裁定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昨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判監兩年半。辯方期望法庭判處緩刑,惟法官指罪行嚴重,須判處阻嚇刑罰,並指被告案中身為醫委會公職人員,因此不會因長期擔任公職獲得減刑。
官指罪行嚴重 拒緩刑
香港律師會長陳澤銘回覆查詢稱,不評論個案,但強調作為監管團體,律師會非常重視會員操守,以保障公眾利益。
被告劉慧兒被控於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23日,身為醫委會業外委員,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做出不當行為。
控方案情指,一名病人於2015年向醫委會投訴一名醫生涉嫌專業失德,其後轉介至醫委會的初步偵訊委員會(偵委會)跟進。
被告於2017年在審議該宗投訴前閱覽個案資料,包括該病人的聯絡資料,同月向偵委會申請避席,並向社協幹事彭鴻昌披露該病人資料。在後者安排下,被告接茪@個月與該病人會面,對方其後聘用被告,代表他向該醫生提出民事申索。
求情稱將被釘牌 入獄難顧雙親
辯方昨求情稱,醫生報告顯示被告因本案觸發嚴重抑鬱症,在定罪後面臨災難性的打擊,不但會在律師名冊中除名,亦無法照顧年邁體弱的雙親。
辯方又表示,被告在案中沒有實際得益,案件由提堂至審結歷時3年多,出現嚴重延誤,以及呈上多封求情信,其中一封是由香港律師會前會長周永建撰寫。辯方冀法官考慮事件屬例外情G,判處緩刑。
案件延誤等因素 酌情減刑半年
法官判刑指出,被告是初犯;1997年獲得事務律師的執業資格,其後成為資深事務律師,並擔任公職。被告在本案涉及兩項不當行為,即向未經授權人士披露病人資料,以及向該病人索取訴訟的指示。法官指被告行為影響醫委會的投訴機制,須判阻嚇刑罰。惟法庭考慮案件延誤及辯方於審訊時同意部分控方案情,酌情減刑6個月,最終判被告入獄兩年半。
【案件編號:DCCC 5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