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世瑜終極上訴周二裁 影響光城者初選案刑期
【明報專訊】首宗針對《港區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終極上訴,將於周二(22日)有裁決。理大男學生呂世瑜去年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區院法官界定案件「情節嚴重」,設5年最低刑期,令呂世瑜失去認罪的三分之一減刑,由判監3年8個月改判5年,呂世瑜上訴至終院。翻查資料,裁決預料影響一系列國安法案件,包括民主派「35+」初選案。
呂世瑜(現26歲)從2020年9月首次提堂開始還押,至今還押和服刑共近3年,原定2024年1月刑滿出獄。呂若終審勝訴理論上可獲釋,敗訴則繼續服刑。
倘「情節嚴重」最低刑期屬強制 認罪未必減刑
呂世瑜上訴案本月9日於終院審理,圍繞國安法分裂國家罪中有關「情節嚴重」者須處5至10年監禁的刑期限制是否強制。上訴方主張刑期分級制非「一刀切」,法官仍可考慮被告認罪等求情,最終刑期可低於5年;律政司一方則以謀殺依例囚終身為例,力陳法例可施加刑期下限,以強調某罪行嚴重。
初選案31人認罪 控罪刑期分3級
終院判決預料影響多宗國安案件。其中正審訊的初選案累計31人認罪、16人不認罪,涉及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刑期分為3級制,即主犯或重罪者可判囚10年以上或無期徒刑;「積極參與者」可囚3至10年;其他參加者可囚3年以下。假設終院在呂世瑜案裁定國安法設最低刑期,意味被法官歸類為積極參與者的初選案被告,即使認罪都很可能不獲全數認罪扣減,最少判囚3年。
至於壹傳媒黎智英案中除了黎智英不認罪,6名前高層早前認罪,所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刑期為兩級制,即可囚3年以上10年以下,以及罪行重大者囚10年以上至終身。
呂世瑜案終極裁決料亦會影響已判刑國安案件。在「光城者案」國安法官郭偉健判斷本案「情節嚴重」,採納國安法的「最低刑期」,兩人未獲認罪後三分之一減刑,判囚5年。蔡永傑和陳右津早前已就刑期上訴,預料亦涉及最低刑期的爭議。
呂世瑜上訴案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和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審理,是繼2021年黎智英案後海外非常任法官未獲邀參與的國安案件。
【案件編號:FAMC 7/23】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