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定國:外狀本質上不應打國安案 若拒申請不交代 「披露本身或已不利國安」
【明報專訊】律政司期望今年上半年通過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規範海外律師來港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律政司長林定國近日接連受訪,進一步解釋修例內容,昨日他在有線電視節目《有理有得傾》首次明言,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本質上不應該發生」。問到是否已假定不會批准海外律師來港,林定國重申「我們認為不適合」,但非絕對禁止,強調有例外情G,但申請人要提供證明說服特首。
律政司最先在2月提交修例草案,3月再提交7頁補充文件,加入更多有關修例的說明及建議,並提到以專案方式認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屬「例外情G」,即特首要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請人來港參與國安案件,不涉及國家安全或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
稱非絕對禁止 重申「例外中例外」
林定國過去不止一次強調,容許海外律師來港參與國安案件「一定是例外中的例外」,他昨亦重申該說法,但補充「就國安性質案件出庭,本質上我們覺得是不應該發生的事」。問到是否已假定不會批准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林定國稱,不要在文字上糾結,基本原則是「我們認為不適合」,但非絕對禁止,目前提供了程序和途徑,讓申請人說服特首批准。
申請人要通過兩個關卡,取得特首批准申請的通知書後,再向法院提出專案認許申請,法院同時要按《港區國安法》向特首取得證明書,確認有關申請是否屬「例外」。林定國昨稱,特首在整個審議過程可向律政司,甚至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諮詢意見,惟若拒絕申請,不會交代原因。
林解釋,國家安全定會觸及到相對敏感的事,因此不適合公開討論,亦不適合公開交代,「可能披露本身已是不利於國家安全」。
列正負面清單「不切實際」
問到會否仿效區議員宣誓的做法,列出「正面」及「負面」清單供海外律師參考,以衡量獲批機會,林定國說,目前沒有相關安排,認為執行有困難,「如果列出清單一定要周全,基於國家安全本身的性質,(列清單)是不切實際」。
新條例生效後,特首的決定不能被挑戰或覆核,但無禁止被拒申請人再提出申請。林定國表示,申請被拒的海外律師需自行考慮,有否額外資料令特首改變主意。他認為,被拒者有信心再提申請,理應是掌握了之前不知道或新的情G,但他認為「實際上出現的機會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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