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客與僱員發生親密關係 市政法例無規定也難詳列
【明報專訊】市民對多倫多前市長莊德利與女僱員發生親密關係一事觀點各異,有的人認為莊德利濫用了他的權力,而另一些人則認為二人是兩廂情願,並不是什麼大問題。
安省的所有城市都沒有關於政客與工作人員發生親密關係的規定。當然有《市政利益衝突法》,但它只涉及與財務事項有關的衝突,如市長在自己的商店附近建造一個城鎮娛樂中心。監督委員會成員一般行為的規則載於行為守則中,而這些守則完全沒有提到與你辦公室的人發生關係。
拋開多倫多前市長私人關係的其他方面,莊德利是這個女人的老闆。他有權力僱用和解僱她,給她獎金或晉升。這種安排在幾乎在任何辦公環境中都是不合適的。但不適當和違反規則是兩回事。
大多數守則包括一個模糊的一般性聲明,即議會成員應避免不適當地使用影響力和陷入利益衝突。
渥太華前廉政專員馬勞(Robert Marleau)認為,辦公室關係並不新鮮,也不一定是壞事。他補充說,在權力嚴重失衡的情況下,可能很難確定一個工作人員是否感到有任何壓力要進入這種關係。他說:「但即使是在辦公場所完全自願的關係也不可能永遠持續下去。」
馬勞指出,這段關係中的某個人需要找到一份新的工作,而最終離開的幾乎總是資歷淺的那人。最起碼,資歷較深的那人需要公開披露這種關係,這在政治上可能不會被公眾所容忍。
這還引發了其他問題。需要採取某種行動的辦公室關係究竟從何時開始?在最初的感情苗頭出現時?第一次接吻?約會一個月後?幾乎一開始就結束的短暫情侶關係呢?馬勞說:「不太可能為每一種可能的關係寫下規則。」
即使對市政工作人員來說,關於不適當關係的規則通常也僅限於不允許監督家庭成員。在大多數市政規則書中,「家庭」的定義來自利益衝突法,它僅指配偶、子女和父母。這個定義仍然不包括個人關係。
但是,即使市議會採用了更具體的語言,仍然需要有一種方法來執行它。目前,違反行為準則的行為由廉政專員在收到正式投訴後進行調查。如果他們發現某位議員違反了守則,他們可以正式訓斥他們,並在理事會的批准下,扣掉90天的工資。
許多人認為這些後果是遠遠不夠的,特別是在渥太華、賓頓、巴里和其他地方的民選官員被發現對女性工作人員或公眾成員進行性騷擾,但仍然保留議會席位。
自由黨國會議員布萊斯(Stephen Blais)提出了一項私人法案,旨在修改法律,允許任何行為惡劣的市級民選官員被免職,由高等法院法官決定。但這一規定是針對最嚴重的犯罪者,莊德利的情況可能不符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