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製藥不屬假劣藥 售賣仍存處罰風險
[2023.01.06] 發表
仿製藥在內地不可銷售,進口、銷售偽劣仿製藥更是觸犯刑法。內地2019年12月1日實施新《藥品管理法》把「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列為假藥」的條款刪除,同時「禁止未取得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違者可被罰款、停業、釘牌,負責人可被行政拘留5至15天;但對於未經批准進口小量境外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銷售方面,《刑法》規定未經批准生產、進口藥品或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可判監3年以下、罰款;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其他嚴重情節的,判監3至7年。
最高法院、最高檢去年3月的司法解釋,規定「涉案藥品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應當認定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而銷售金額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可視為「其他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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