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釋法後國安委擴權至高無上 梁愛詩:特首已表明釋法無賦新權
【明報專訊】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就《港區國安法》釋法,當中首次表明由特首擔任主席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的決定「具可執行的法律效力」,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均應當尊重並執行」。研究內地法的澳洲悉尼大學法學院教授凌兵向本報稱,人大解釋明確甚至擴大國安委的職權,令國安委在本地國家安全領域變成至高無上機構,「等於行政、立法、司法都要遵守」,若無釐清權力是否限制,恐對制度衝擊或法治影響大。
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梁愛詩接受本報查詢時稱,特首李家超已表明釋法並無賦予新的權力,至於人大釋法稱國安委決定有法律效力,梁愛詩反問第14條列明國安委職責,「當然要行使,唔通淨係寫鰜跁說H」
行會成員湯家驊則說,國安委只作出行政決定,不會介入國安法司法程序,兩者一般不會重疊。
凌兵:至少增3表述
國安委可決定具體問題
凌兵表示,國安法第14條本身只提及國安委可做政策性決定,沒有清楚界定具體決定是什麼意思。凌兵指出,今次人大解釋至少新增3方面表述,包括國安委可對具體問題「判斷及決定」,國安委決定具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及行政立法司法及任何個人機構都要尊重及執行。
至於人大解釋47條中需特首認定法院審理案件中「有關行為」,凌兵說,參考現行《基本法》19條處理國防外交的事實問題,一般理解是指案中發生過的事實行為,例如某些機構提供的資金會否判斷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某些證據是否國家秘密。
法院倘判斷毋須特首證明書
凌:國安委或介入
凌指出,今次釋法意味特首確認包括訴訟程序,例如律師甚至被告的保釋等,都可引起是否影響國家安全的問題,範圍可相當廣闊。他補充,根據釋法,若法院判斷毋須特首發出證明書,很有可能就由國安委介入。
雖然人大釋法對海外律師問題並無直接結論,凌兵說釋法強化及明確國安委在國安體系的作用。他提醒,國安法下香港法院對涉國家安全案件仍有管轄權,並享有司法獨立及終審權原則,但人大釋法沒有明確說國安委認為法院裁決對國安不利會如何處理,程序也有待日後釐清。
梁愛詩則說,國安法下,國安委決定一向不能司法覆核。她指出,國安法行使14條下的權力,並非處理國安法罪行,「不能決定一個人國安法下是否要定罪」。被問及其他訴訟過程爭議,例如被告獲保釋,梁愛詩說是假設性問題,指法庭過去也可處理到。
湯家驊稱,國安法下國安委權力一直存在、本身也「寫得好闊」,不認為今次釋法擴大國安委權力,而英美行政機關在國家安全法都相當大權力,不少不受法庭限制。他強調,特首根據國安法發出證書,只是確認某個行為是否危害國家安全,不等於就案件判決,國安法本身條文處理國家安全罪行,當然由法庭根據國安法處理。湯家驊舉例說,若國安委掌握海外律師對國家安全構成風險,不適合來港,入境處可能不允許他落地,除非海外律師入稟挑戰,否則不涉及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