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佔旺女村長」上訴 判辭:3罪無關有否用武器
【明報專訊】2019年8月13日機場示威,受僱於《環球時報》的內地男子付國豪遭綑綁,「佔旺女村長」畢慧芬(圖)被裁定暴動等罪成,判囚4年3個月。她不服上訴,稱自己患腦疾,原審刑期太重。上訴庭早前駁回其申請,昨日頒下判辭,稱現場錄影和警誡供辭均顯示畢完全知道自己所作何事,故駁回申請。
畢慧芬稱患腦疾 4年3月刑期重
上訴庭:原審已減刑「無投訴理由」
畢慧芬被裁定暴動、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非法禁錮3罪成立。她去年11月被法官潘敏琦駁回上訴許可,今年12月申請更新上訴許可,被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和彭寶琴駁回申請。
畢慧芬無律師代表,提出的定罪上訴理據包括她獨自前往機場,沒有計劃用武器和發起破壞行動;刑期上訴理據包括她腦部發展不正常,無計劃煽動他人到機場。她提及,曾有辯方律師要求她不認罪,又拒絕她在原審自辯。
上訴庭3名法官在判辭表示,正如律政司書面陳辭所指,本案3項罪名與畢慧芬有否使用武器、破壞物品和預謀組織計劃等無關。刑期上訴方面,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已因應畢慧芬的病情酌情下調刑期,她「沒有投訴的理由」。上訴庭又指,假設涉事律師曾力勸畢慧芬不要認罪,最終仍是她的個人決定,「與人無尤」。總括而言,上訴庭認為本案上訴理由並非合理可辯,須維持原審定罪和判刑。
【案件編號:CACC 11/21】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