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煽動案無陪審 律政司:無損被告權益
【明報專訊】繼民主派初選及黎智英案後,控方早前通知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支聯會案中被告,指案件有涉外因素等原因,要求案件不設陪審團審訊。前支聯會常委蔡耀昌稱,《基本法》保留陪審團制度,質疑高院審理的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變成常規,至今無一案倖免,做法不正常及不合理。律政司回覆時稱不評論個別案件,指律政司長按國安法及案件個別情G考慮是否發出指示,並說改由3名法官審訊,正是要確保公平,秉行司法公義,絕無減損被告的合法權益。
律政司3理由不設陪審 鄒幸彤:不意外
支聯會案是第四宗轉介高院審理的國安法一審案件,翻查資料,4宗案件無一採用陪審團。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透過親友在社交網站透露,林定國12月1日發出的證書中,引述案件涉外因素、保障陪審員安全及「有可能會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不設陪審團。鄒形容對決定「不意外」。
根據《基本法》第86條,「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根據國安法第46條,針對原訟庭檢控,律政司長可(may)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人身安全「等理由」,指示訴訟毋須由陪審團審訊;國安法條文中,無明文列出「妨礙司法公義」為理由。
蔡耀昌說,透過傳媒得知消息,認為指控支聯會有涉外因素,但理由不詳,認為律政司應解釋,也不應令不設陪審團成為常態或必然,否則對案件被告及整個法治制度不公。
港大法律學者楊艾文:法官審不代表不公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則說,改由法官審訊不代表被告沒有公平審訊,但關注原訟庭指定法官人數較少,反問是否真的需要3名法官審理,還是可修訂國安法第46條,改由一名法官審訊?
已解散的支聯會及前主席李卓人,兩名副主席何俊仁、鄒幸彤去年9月被落案控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何俊仁扣押15個月後於今年8月獲准保釋,李卓人則明日向高院申請保釋。
【案件編號:HCAL 401/22】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