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男輕生租屋變凶宅 繼承者需賠償170萬
【明報專訊】台灣一名陳姓科技廠董事在台中租屋處輕生,該單位的業主認為其行為令單位變成「凶宅」而價值減損,因此向有繼承權的2名兄弟索償206萬(新台幣,下同,約51.8萬港元)。法院經考慮鑑價報告後,判陳男的兄弟賠償近170萬元。
台媒上周六(12日)報道,莊姓業主主張陳男於2021年2月24日與他簽訂每月交付2.3萬元租金的合約,但對方卻於同年8月在屋內輕生,導致物業變成凶宅價值減損,且當初合約就已經訂明「如承租人個人行為造成凶宅,承租人需負全部責任」,因此對有繼承權的2名兄弟求償。而陳男的兄弟辯稱,輕生的行為雖使房屋變為凶宅,但並未形成市場接受度及價值低落的情況,且輕生行為是瞬間意念所致,難認有背於善良風俗行為或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台中地院表示,在不動產市場中凶宅交易機會、價格和租金水準都會較低,且受強制執行法限制必需在法定不動產交易透露房屋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法院在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鑑價,報告指涉事物業減損價值約22.05%,遂作出上述判決,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