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案 控方指秘書職能遠超員工
【明報專訊】已停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被指違《社團條例》案,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辯方結案陳辭重申,秘書施城威只是員工,他即使出席會議,但沒有決策權,亦非幹事,他和各被告之間沒有相互權利及義務。控方反對稱,施獲授權運用款項,職能遠超普通員工。主任裁判官嚴舜儀稱眾被告似乎按守則行事,致帳目並無出現混亂。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裁決。
6名被告為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學者許寶強、立法會前議員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及基金秘書施城威,他們被指於2019至2021年作為社團幹事,沒遵從規定申請註冊社團。
帳目無混亂 官稱被告似按守則行事
代表施城威的大律師梁晴怡繼續陳辭,重申施只受聘打工,他和信託人沒相互權利及義務。嚴官表示,若被告要遵從守則並向對方負責等,構成相互權利;施有份討論運用基金款項的決策,表面上似乎有證供顯示不論是信託人或秘書均按守則行事,以致公開帳目並無混亂。梁晴怡解釋,施城威須向信託人匯報工作、獲批准行事;他不是管理層,與另5名為信託人的被告階級有別,無共同目的。梁舉例,香港大律師公會行政幹事負責處理款項,但明顯不是大律師,非公會會員,故不屬社團幹事;施城威亦然,加上他沒簽署信託契約,故不是成員及幹事。
對於施的註冊公司ET Aqua Consultancy為基金秘書處,嚴官質疑施是否僅是獨立承包人,指他沒簽僱傭或承包合約,及曾以個人帳戶處理基金。梁強調該公司只為基金處理行政事務,而施的角色是代理人,另有員工也用過其戶口處理款項。
此外,控方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進一步釐清指控,稱施獲5名被告授權及依從基金目的運用款項,就算他沒簽署契約,他的實際作為包括處理行政和財政事宜等,顯示有相互權利。梁晴怡認為,控方須證明幹事之間權利義務是「雙向」。
【案件編號:WKS 4829-483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