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巴司機駕車講電話被解僱 工會指處理過分 遭仲裁駁回
【明報專訊】卑詩省一名校巴司機在駕駛期間被學生拍攝到使用手機,其後被公司解僱,工會對此決定提出質疑,但仲裁員指司機的行為雖無惡意但嚴重缺乏判斷力,而且沒有為其行為承擔責任,因此裁定解僱決定正確。
在卑詩北部切特溫(Chetwynd)擔任近兩年兼職司機的女子,於去年11月16日駕駛校巴沿29號公路(Hwy. 29)前往鮑徹湖路(Boucher Lake Rd.)接送學生回家,當日天氣寒冷晴朗,雖然前一天下了大雪,但道路暢通無阻。
當校巴駛經莫伯利湖(Moberly Lake)東端時,坐在司機身後的學生拍下她把手機放到左耳邊的照片,其後該學生向父母展示照片,他們再把情況告知司機的僱主。
儘管該司機過往駕駛紀錄良好,但公司以違反內部政策為由在一周內將她解僱,該政策禁止司機在駕駛時使用電子設備。
該司機所屬工會Teamsters Local 31對解僱決定提出質疑。仲裁期間女司機辯稱有充分理由聽電話,當時在無線電聽到有同事的校巴在接送學生期間被困在雪地,因此向主管表示會讓其丈夫幫忙,並指他當日較早時候也曾協助另一輛校巴。
主管同意後,司機便讓同樣身在校巴的8歲兒子打給父親,因孩子難以向父親解釋被困校巴所在位置,於是把電話交給當時正在駕駛的媽媽。
申訴人表示聽電話時道路暢通沒有危險,並補充說當時沒有分心,但承認在法律上對其行為有不同看法。根據電訊商紀錄顯示,該段通話總時長為3分鐘,包括申訴人兒子打電話的時間,申訴人的丈夫指通話大部分時間都是和兒子說話,「只有最多30秒是與妻子交談。」
工會指雖然該員工應該受到紀律處分,但解僱決定過分,「她過往沒有被紀律處分的紀錄,而且她沒有表現出不能或不願意接受處分。」
申訴人的律師指出,她當時聽電話「犯了一個短暫的個別錯誤」,但補充說因為她覺得事態緊急,「孩子們在被困的校巴上,而且是嚴冬。」
仲裁員沙利文(Christopher Sullivan)認為申訴人應被解僱基於兩個原因,包括違反本省明確的分心駕駛禁令,以及沒有為錯誤行為承擔責任。
他在10月13日公布的仲裁文件中表示,雖然不認為申訴人的行為是惡意或表現出傷害意圖,但表明她對照顧兒童嚴重缺乏判斷力,與確保學童安全的運輸職責不符。
儘管申訴人希望協助被困同事是出於良好意圖,但沙利文指手機使用規則非常明確,他也特別關注申訴人對於拍照揭發事件的孩子的反應,「這宗個案的關鍵點是,申訴人沒承認其錯誤行為,而是真誠地表達了一種被背叛的感覺。該學生採取了適當行動,將此事引起負責任的成年人注意。」沙利文還表示,司機本可以把車泊好或停在路邊以安全地打電話,「申訴人也承認如果有機會再選擇會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