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就查冊案上訴 稱運署曾倡律師追債用 律政司:須運輸相關 官質疑「自打嘴巴」
【明報專訊】香港電台《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就2019年7.21元朗襲擊事件製作專題報道時為車牌查冊,去年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她不服定罪,昨日向高等法院提上訴。上訴方指出,運輸署在2011年提到,建議律師可為追債而申請查車牌(見表);律政司反駁,申請用途須與交通與運輸相關,遭法官李運騰質疑署方及律政司「自打嘴巴」。法官聽畢後將於3個月內頒判辭。蔡玉玲在庭外稱,其定罪成業界首例並造成負面影響。
2010年批5萬份申請
2萬份無註明用途 傳媒佔1/4
代表蔡玉玲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提出四大理據,包括運輸署接獲查冊申請時,是否「須」強制提供資料;申請用途是否屬「要項」;如是,上訴人的陳述是否屬「虛假」,再考慮她是否「明知」而作虛假陳述。
上訴方引述2011年立法會文件指,運輸署在2010年發出約5萬份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約2萬多份無註明申請用途;在該2萬申請中,逾1萬份以公司名義申請,約70%為物業代理公司,傳媒或新聞機構申請佔25%,做法幾十年來如是。文件中更提到建議適用情G,包括律師為追債而查冊,以確認車主身分,顯示查冊用途不應受交通與運輸事宜所限。
稱7?21查冊涉車輛行駛用途
上訴方稱傳媒有責任監察政府,惟按原審裁判官徐綺薇的裁斷,無論報道內容是什麼,記者採訪都不屬「交通或運輸事宜」,變相是「一刀切鰶ЖC出薄v。上訴人發現7.21當天有車輛疑似運載武器,而調查車輛是否被用作犯罪工具,由於涉及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的用途,故查冊與交通有關;即使與交通無關,上訴人亦非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只屬錯誤理解。
律政司一方指出,上訴人進行採訪及報道,不符條例預期公眾查冊之目的。法官李運騰問律政司,追債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律政司認為無關,並強調查冊目的只可與交通或運輸相關,遭法官質疑是「自打嘴巴」。律政司稱,政府就修例提交文件後沒進一步跟進,文件對法庭沒太大幫助。
律政司:字眼清晰 官:署方都會搞錯
律政司續指,查冊網頁中的「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字眼清晰,再遭法官質疑,指從追債例子可見,「白紙黑字署方自己都會搞錯,一般市民唔能夠正確理解係咪好奇呢?」,且市民一般只會茞援韟r眼,不了解立法原意,再者記者進行車牌查冊「古往今來係咁做,從來無人話犯法」。律政司重申,「報道」明顯不會跌入「交通或運輸」如此清晰的定義,上訴人必然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案件編號:HCMA 23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