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閉男涉號召「平安夜革命」案 煽動意圖作為罪 裁可轉介區院審
【明報專訊】患自閉症的兼職送貨員,涉於去年在連登討論區及Telegram號召「平安夜革命」。辯方早前爭議裁判法院無權轉介被告被控的「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至區域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區院法官郭偉健昨頒下判辭指出,《基本法》第23條列明,港府應自行就煽動叛亂等罪立法,國安法沒篡奪港府就煽動罪立法的職能,煽動罪仍屬「簡易程序罪行」,並裁定裁判官有權將該煽動罪隨餘下罪行一併移交區院審理。案件押後10月26日答辯,其間被告還押。
辯方早前指出,被告陳泰森(22歲)打算承認一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及3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後者屬《裁判官條例》附表2第III部罪行,亦是「可公訴罪行」,列明不可移交區院,只能轉介高院。
辯方爭拗屬可公訴罪行 只能轉介高院
法官郭偉健在判辭指出,第III部罪行只為劃分將轉介區院的罪行,他留意到在第III部列出可處終身監禁的罪行存在例外,包括涉非法入境船員的控罪亦可轉介區院,該罪行不可判囚終身。辯方稱依賴第III部所列罪行,可反過來推論涉案罪行屬「可公訴罪行」,郭官反駁這是錯誤的。
郭官又表示,本案的煽動罪與叛逆等罪不同,條文中的煽動罪並沒有「公訴程序」字眼。他表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4A條是區分罪行的唯一恰當指引,按照條例,煽動罪僅是「簡易程序罪行」。
不認同簡易罪行變可公訴罪行
官:國安法沒意圖篡奪港府立法職能
此外,辯方引述國安法第41條,以及涉羊村繪本的伍巧怡申保釋案,指國安法實施後,煽動罪已成為「可公訴罪行」,危害國安罪行應循公訴程序審訊;區院亦在譚得志案裁定煽動罪屬「可公訴罪行」。郭官表示本案不受該裁決約束。
郭官認為國安法沒有把「簡易程序罪行」變成「可公訴罪行」的用意。基本法第23條列明,港府應自行就煽動叛亂等罪立法,他認為國安法沒有篡奪港府立法的職能,若然國安法有此意圖,則會列明。他引用黎智英案終院判辭,表示國安法旨在與本港法律互補共存。
基於以上理由,郭官裁定煽動罪一直屬「簡易程序罪行」,在國安法實施後維持不變。由於被告面對的煽惑參與非法集結罪已轉交區院,故依照《裁判官條例》,法庭將餘下控罪一同轉介區院審訊。
【案件編號:DCCC 354/22】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