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案裁表證不成立 陪審問官發生何事
【明報專訊】高院原訟庭早前審理3宗機場販毒案,法官裁定4名外籍被告的控罪表證不成立,4人當庭獲釋並離港。律政司要求上訴庭釐清,法官裁定罪名表證不成立時,應如何正確引導陪審團,案件昨於上訴庭審理。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表示,有陪審員得悉被告脫罪後,向法官詢問發生何事,反應屬前所未有,認為議題影響重大,「可能削弱公眾對法治的信心」。
翻查資料,本案是回歸後律政司第二次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在案件裁定無罪後將法律問題轉交上訴庭。上次案件為3人脫罪的「赴湯杜火」上環暴動案,律政司要求上訴庭釐清,「伙同犯罪」原則可否套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
上訴庭指或削公眾法治信心律政司促釐清如何引導陪審
3宗販毒案涉及4名被告,分別來自洪都拉斯、印尼和美國。4人在香港國際機場截獲毒品被控,案件經陪審團審訊,法官均裁定表證不成立,4人毋須就控罪答辯。
機場檢毒 4被告獲釋離境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譚耀豪表示,希望上訴庭釐清,一旦控方只依賴環境證供舉證,法官應採取什麼步驟,以裁定表證不成立,而法官在上述案件裁定表證不成立,是否法律上有錯。
庭上透露,原審法官金貝理在其中一宗販毒案,裁定兩名印尼籍被告控罪表證不成立。有陪審員隨即詢問控方會否重新起訴被告、被告會否遣返原居地,以及留有案底等。陪審員明言,該案情節不尋常,關注可否向傳媒披露審訊案情和證據。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聽畢後形容,涉案陪審團的反應屬前所未有,「我處理刑事案件近40年,未見過陪審團向法官詢問發生何事」,直言事件或削弱公眾對法治信心,可致嚴重後果。故此,麥官要求律政司和負責給予法庭客觀意見的「法庭之友」參考外國案例,探討上訴庭應如何跟進。
至於另一宗販毒案,涉及美籍被告涉以電郵和販毒疑犯交流,惟控方沒直接證據指控販毒。上訴庭法官彭寶琴稱,原審法官麥偉德似乎分析電郵內容,用作呈堂證據,而不是傳聞證據。
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辭後指出,法庭現時不會作出預設裁決,但要求律政司和代表「法庭之友」的大律師準備書面陳辭,協助法庭探討有關議題。聆訊排期至7月26日及27日。
【案件編號:CASJ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