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非禮外傭囚30月 事主覆核指警不查「強制勞役」
【明報專訊】一名英籍僱主被指非禮其外傭及強迫她替僱主手淫,早前非禮罪成囚30個月。該外傭尋求司法覆核,質疑警方調查期間未履行《香港人權法案》訂明的責任。高等法院昨以遙距聆訊處理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申請方指出,涉案僱主多次強迫不同家傭為他提供性服務,涉及強制勞役及販賣人口,惟警方「有意排除」上述調查方向,僅控非禮罪;答辯方則反駁,案情不涉限制外傭的人身自由及金錢或物件交易,不屬強制勞役或販賣人口。
申請方以CB為代號,由資深大律師陳樂信代表。答辯方為警務處長及律政司長,保安局長以有利害關係方列席,均由資深大律師鮑進龍代表。
稱僱主曾狎其他傭工 有系統犯罪
申請方陳辭稱,外籍家傭孑然一身來港,不懂本地語言,處於弱勢,權益易遭剝削及侵犯。CB受僱期間,遭僱主Z非禮並強迫為Z手淫;申請方強調,有片段佐證Z過去聘用的傭工亦曾遭非禮,Z強迫傭工提供性服務是有[可尋、有系統的行為,認為Z不止性侵犯CB,行為亦涉強制勞役(forced labour)及人口販賣,而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4條,警方應有法定責任循此方向另作調查。
答辯方:不涉不正當金錢 無受人身限制
答辯方質疑,申請方未能指出CB在何特定威脅下被迫提供性服務。CB旅遊證件沒遭沒收,可外出及與外界通訊,不涉人身自由受制下遭勞役,非法律上的強制勞役;CB非被販賣作性奴,過程亦不涉不正當金錢或物品交易,故非人口販賣。
答辯方另反駁,警方接獲CB求助時已迅速行動,拘捕並搜查Z住所,亦就其他外傭的片段調查。惟此類罪行依賴受害人作供,警方已考慮有否足夠證據起訴其他罪名,難事後斷言調查是否充足;Z已遭判不短刑期,法庭當時亦考慮CB受僱時遭侵犯,Z涉違反誠信,認為申請人案件已獲充分處理。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AL 6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