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初全港接緊急警示 食衛局參與發出
【明報專訊】特區政府本月9日向全港發出伊利沙伯醫院轉作定點醫院的手機「緊急警示」,「震驚」港人。食物及衛生局回覆本報時承認有份參與發出警示,特首辦未有回應特首林鄭月娥有否參與及拍板。電訊服務用戶及消費者諮詢委員會委員楊全盛表示,通訊辦兩年前就系統向委員會簡報,認為當時的解說對「緊急」的定義空泛,建議政府清楚交代發警示的機制和如何判別「緊急」。
本月9日政府就伊院轉作定點醫院發出首個緊急警示,惹坊間質疑。特首林鄭月娥翌日回應稱發放警示做法合適,因伊院是九龍區龍頭醫院,有需要讓公眾第一時間知道該院不再接收非新冠病人,但未回應警示由誰發出。
本報查詢各部門及機構,食衛局回覆時承認有參與決定發出警示,並稱日後若發出警示,政府會按緊急或嚴重程度指定信息的警示級別。
特首辦未覆特首有否拍板 醫局未回應
至於特首有否參與及拍板發出警示,特首辦至截稿未有回覆。醫管局回覆稱沒有補充,未回應有否參與其中。
就緊急定義和發出警示流程,通訊辦未有正面回覆,稱各政策局或部門可透過系統發送有迫切時限的緊急信息。
政府在不同場合均未闡述警示系統下何謂緊急情G和發出警示的流程。2020年2月政府向立法會財委會申請防疫抗疫基金撥款,包括斥1.5億元設立緊急警示系統,文件稱系統可發放緊急的政府公告及信息,例如「健康/安全警報,或極端天氣情G」。商經局長邱騰華回應提問時曾舉例,可通知內地回港需檢疫14天的重大政策,將「與疫情有關、緊急和與大眾市民有關的信息及時發放」。通訊辦網站稱,系統在「極端天氣、嚴重的公共安全和衛生事故等緊急情G」下發出信息。
電訊服務委員會委員促釐清緊急定義
通訊辦前年12月曾向電訊服務用戶及消費者諮詢委員會就緊急警示簡報,委員會成員楊全盛稱,當時通訊辦解說「緊急」定義空泛,例如危害生命財產,故政府應交代如何判斷緊急和發出警示機制,「誰有權發放,要經過什麼流程」。他認為,就公共服務中斷發出警示須視乎重要性,否則公眾拒收警示,出現「狼來了」效應,得不償失。
立法會議員田北辰向本報表示,緊急警示不可能由個別部門負責發出,「一定要是特首自己拍板,(否則)是管治上很大失誤」。他又認為,已發生數次的事件難言緊急,「是否其他定點醫院都要(發)緊急警示呢?不可能」。
(新冠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