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健康例無定義「緊急」 學者:打針算否未確定
【明報專訊】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59ZF條,若註冊醫生認為情G「緊急」,而有關治療是必須和符合有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MIP)的人的最佳利益,醫生可在未取得當事人或其監護人同意下治療。《條例》就「符合最佳利益」定義,包括為挽救生命、防止有關人士的身體或精神健康及福利受損害或變壞,或為改善該人士的身體或精神健康及福利,但何為「緊急」未有定義。
港大醫學倫理與法律研究中心副總監張天目說,打疫苗是否屬緊急有不確定性,而同時,第59ZG條提及監護人不願意決定或不跟從某些既定原則地反對治療,醫生要向原訟法庭申請才可治療,她認為如果上下文一併詮釋,難以解讀成醫生可輕易凌駕監護人明確反對治療的意見。
對於無監護人的MIP長者,她則說,若醫生確保治療必須及符合病人最佳利益,可由醫生決定治療,但是否符合條例定義的最佳利益,仍相當視乎每個情G。她補充,過去案例對何謂緊急的討論不多,但認為對象應解讀當事人,而非擴闊至社會層面。
病人組織認同需釐清
病人政策連線主席林志釉認同應鼓勵長者打疫苗,但他認為,前提是如何界定是次疫情屬《條例》所指的緊急情G,認為需有官方界定。他認為,政府應向律政司及醫委會取得意見後,再加以釐清責任、法律的不確定問題及專業基礎,但他指釐清後仍不能排除被挑戰的可能,如提出司法覆核等。至於第599K章提及,為指明目的而真誠地對接種者施用疫苗,若因此造成損失或損害由政府承擔責任,林志釉指,該條例的前提理應是市民同意打針,若醫生明知長者無法給予同意下打疫苗,是否符合「真誠」則存疑。
(新冠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