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查揭藏喉釘汽油 設計師罪成 稱為阻友人示威使用取走 官不信納
【明報專訊】前年5月27日有抗議《國歌法》的三罷行動,翌日警方根據情報監視銅鑼灣一間酒店,並從一名建築設計師背囊和環保袋搜出喉釘和汽油等。他早前否認兩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受審,昨在區院被裁定其中一項罪名成立。法官姚勳智表示,被告稱從未看過袋中可疑物品就冒蚢H法風險取走,證供明顯充滿矛盾及不合理之處。姚官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押後4月14日聽取求情判刑,他明言控罪嚴重,其間被告須還押。
被告梁漢滔(28歲)原被指在銅鑼灣鳳鳴大廈管有40個膠喉管連鐵釘、一支黑色噴漆、一把鉗及3樽汽油;另被指在大廈酒店3號房內管有13樽未開封的伏特加及一個空玻璃樽。庭上有女親友聞裁決痛哭,被告散庭時蚇豸矷u照顧自己」。
被告自辯供稱涉案物品不屬於他,他只見背囊內有喉釘,為阻友人示威時使用,才取去背囊丟棄。姚官在裁決指出,被告聲稱背囊內物品可疑,難以理解他從沒查看堶悸垂~,更願意冒違法風險拿走,又難以想像他沒細看多達40個明顯特製的釘狀物。
另一控罪不成立
姚官又稱,被告與該友人非親非故,卻說有責任教對方分辨對錯,認為被告大可直接告知友人,質疑為何擅自丟棄其背囊。姚官認為被告說法明顯矛盾及不合理,拒絕信納證供。
姚官考慮到該月附近發生多宗示威案,本案汽油以飲料膠樽盛載並掩飾,具攻擊性的喉釘可破壞車輛,加上被告出入房間自如等環境證供,認為他知悉及攜帶該物品離開酒店,推論他意圖用作損壞財產,裁定首項罪名成立。另外,涉案房間非被告租住,酒樽驗出他人DNA,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房內酒樽用於損珧]產,故第二項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3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