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年前行賄潛逃 93歲翁認罪囚3年
【明報專訊】現年93歲的工程分判商前僱員於28年前涉嫌以6.7萬元賄賂當時的拓展署人員,要求他們寬鬆監管青衣公園的建造工程,同年被廉政公署起訴。他於翌年案件開審時缺席審訊,棄保潛逃到內地逾25年,至去年返港後被捕,昨日承認7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不相信被告當年因沒有律師代表而潛逃,並表示社會期望貪污須被杜絕,此類案件一宗也嫌多,判處被告監禁3年,以示阻嚇。
當年任地盤總管 賄拓展署人員
被告伍業寰時任已結業的時輝工程有限公司工地總管,他承認7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另兩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則不予起訴,存檔法庭。
辯方求情稱,當年拓展署(現稱土木工程拓展署)工程督察挑剔,導致工程延誤,被告為了公司利益,在僱主同意下行賄,好讓工程順利完成。
稱以為公司不代聘律師 逃往內地
事發後他遭解僱,不能在行業立足,他一度以為公司不為他聘請律師打官司,於是在年屆退休之齡離港。辯方又說,被告年老體衰,不獲7名子女協助,他還押期間被安排入住護理病房,望法庭輕判。
案情指出,時輝於1993年獲青衣公園建造項目的總承建商分判,負責施工及管理工地,而被告為工地總管,並由拓展署派員監督工程。1994年2月初,拓展署一名工程督察向被告索賄,作為不質疑時輝施工水準及品質的回報。被告由同年2月至7月,每月向該工程督察支付賄款1萬元,合共6萬元,又於同年9月1日將7000元現金交給拓展署另一名監工,同日被廉署拘捕。
對於被告是否年紀最大的囚犯,懲教署回覆查詢稱不評論個別個案,稱署方會為年長的在囚者提供一般醫療護理及定期身體檢查,並因應他們的需要提供合適的羈管環境和適切的更生計劃。
【案件編號:DCCC 111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