寓所偷拍女童如廁 幼園前總監上訴撤罪 官:不涉性 不符兒童色情品定義
【明報專訊】幼稚園前男總監涉偷拍女童如廁,經審訊後裁定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成,判囚3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高等法院昨日頒下判辭,裁定他上訴勝訴,獲撤銷定罪。法官表示,上訴人在寓所洗手間秘密安裝閉路電視,意圖昭然若揭,不過涉案片段不涉性元素和方式,不符兒童色情物品定義,形容上訴人是「嚴謹司法制度的得益者」,提醒他以本案為誡。
上訴人馬祖堯(38歲)案發時為幼稚園總監,被控於2014年8月26日至2018年11月22日之間的某一日,在油麻地漾日居一個單位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即拍攝一名女童小便及露出私處的影片。判辭指涉案USB藏多條在該洗手間偷拍片段,除了拍下女童如廁,3名女子指片段拍到她們洗澡或小便。
上訴方爭議,原審裁判官錯誤裁斷涉案片段為兒童色情物品,並引述《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稱,要裁定某物品是否兒童色情物品,須考慮條例訂明「色情描劃」的定義。高院法官邱智立在判辭指出,雖然有關片段暴露了女童生殖器官,但當中沒有任何直接或間接涉及性的元素,亦沒有涉及性的情景或者賣弄色情的目的,難符合相關定義。
官:上訴人得益於嚴謹法制
邱官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涉案片段對女童作出色情描劃,下令撤銷原審定罪及判刑。
邱官同意律政司一方所說,上訴人以隱蔽鏡頭拍攝洗手間內情况,必然出於猥褻心態,但這改變不了涉案片段未能符合兒童色情物品的定義。
邱官強調上訴人安裝的鏡頭亦拍下一些成年女子的裸體片段,他今次得益於嚴謹的司法制度,應以此為誡,否則必有一日墮入法網。
案件原審時,裁判官頒下匿名令,禁止任何人及傳媒發布涉案女童、證人和幼稚園等的名字。
上訴人於2018年尾被捕,控以一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因應終審法院就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裁決,上訴人偷拍的地點是他的寓所,非公眾地方,獲無條件釋放。控方其後再以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檢控,兩年前上訴人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案件編號:HCMA27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