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女居留期不足自動離境 重返時被告知已轉為驅逐
【明報專訊】一位中國女移民心甘情願地離開加拿大,自己買機票返回中國,但當她要重返加拿大時,卻被告知:她是被遞解出境的。
她不服,向法庭上訴,法官向她說:你是自動被轉為驅逐離境的。
當事人葉女士於2010年4月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但因為在加拿大居住的時間不足,沒有滿足《移民法》規定的居住義務,因此其永久居民身分被褫奪,在2017年6月收到離境令(Departure Order)。
她先是向移民部上訴司(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IAD)申訴,但在2018年8月被駁回。
葉女士在2018年6月離開了加拿大,當時她的上訴還在審理當中。而她離境時,沒有出現在移民官員面前以核實她的離境,也沒有從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BSA)處獲得離境證明。
2018年9月,葉女士向加拿大駐北京大使館申請「臨時居留簽證」(Temparary Residential Visa,TRV),但CBSA通知北京大使館,針對葉女士的離境令已於8月20日生效,之後更被視為將其驅逐出境的命令。
簽證官員隨即要求業女士先要獲得「回返授權」(Authorization to Return,ARC),然後才能簽發「臨時居留簽證」。
葉女士認為,她並不應該被視作是遭驅逐出境,更不需要「回返授權」ARC就可以申請「臨時居留簽證」TRV。但這一要求被北京大使館拒絕,葉女士只好申請「回返授權」 ARC,結果全部被拒。
葉女士隨即申請對「臨時居留簽證」TRV的司法覆核,追問為何她要先拿到「回返授權」ARC才能有TRV,認為她的申請受到不公平的處理。她認為,她離開加拿大時,她的永久居民身分還沒有被褫奪,因為她的申訴仍在進行當中。「離境令」下達後,她已經離開了加拿大,並沒有真的被驅逐出境。所以就不應該被要求先獲得ARC才能去申請TRV。
受理申訴的聯邦法院法官指出,申請人拿到「離境令」時就被告知,如果她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拿到離境證明,「離境令」就會自動轉為「遞解令」。而葉女士偏偏就沒有拿到離境證明,也沒有出現在入境口岸官員面前,以核實她從加拿大離開。
在這樣的情況下,「離境令」自動被認作是「遞解令」,而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是被禁止返回加拿大的,除非能先獲得ARC。
法官最後認定,處理此事的移民部官員並沒有侵犯葉女士的程序公平權,因為葉女士是否需要ARC才能簽發TRV,是一個白紙黑字寫清楚的問題,移民部只是照章辦事,並無不妥,因此駁回葉女士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