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處理孩子應否打針家庭糾紛增
卑詩父圖阻女兒接種疫苗敗訴
【明報專訊】卑詩法庭裁定一位父親不能拒絕讓女兒接種新冠疫苗,父親以疫苗不安全為理由不讓女兒接種。
案中的父母分享10歲女兒監護權,母親希望為女兒接種新冠疫苗,但父親反對,雙方因而於上月對簿公堂,法庭於當月24日作出裁決。父親不相信家庭醫生和公共衛生官員建議接種新冠疫苗,要求法庭調解,但法官表示,長時間拖延會使孩子得不到疫苗保護。就在第一次聽證會後的幾天,母親和女兒都證實確診。法官說,在沒有證據證明父親說法的情況下,將會由母親決定是否讓孩子接種疫苗。為保護不披露孩子的身分,法庭文件更改了父母的姓名。
最近幾個月法庭接連處理關於疫苗的家庭糾紛。去年 12 月,阿省一名法官的裁決也支持打疫苗的父母。在魁省,法官甚至因為父親拒絕接種疫苗而暫停他的探視權。
安省一案例揭出其中一位家長拒絕分享重要的健康記錄和文件,以便讓子女接種疫苗,但子女在接種疫苗之前,父親不會讓他們上學,但由於母親拒絕讓子女接種疫苗,他們一直缺課。
安省法官查理(R.E. Charney)裁決支持打疫苗的父親,「負責此事的政府當局都得出結論,接種新冠疫苗對12至17歲的兒童是安全有效,可以預防新冠病毒引發的嚴重疾病,並鼓勵符合資格的兒童接種疫苗。這些政府和公共衛生當局比法庭更有能力決定接種新冠疫苗對兒童健康的益處和風險,在沒有令人信服的相反證據情況下,合資格的兒童接種疫苗符合他們的最大利益。」
在很多情況下,根據《醫療保健同意法》的規定,加國不需要父母的同意就可以為孩子接種疫苗或接受治療,該法案允許孩子自己作出醫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