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示威放氣球阻差 李卓人不自辯
【明報專訊】民陣去年元旦發起「釋放政治犯」汽車巡遊,其間時任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和社民連成員曾健成放了一個氣球,下方掛有寫上「釋放政治犯」的直幡。李卓人否認各一項在受管制空域放氣球票控及阻差辦公罪,案件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聲稱被阻礙的警員供稱,作出警告時李曾張開雙手,按着其手臂及膊頭。辯方質疑警員上前欲取氣球,其肩膊撞到李,惟警員否認。案件定於2月15日裁決。
被告李卓人(64歲)現正因六四集會案等案件服刑,他在本案被指阻礙高級督察鍾廷森執行公務。鍾供稱,當日民陣在添馬公園集會,他看到曾健成手持一個1米直徑的氣球,李卓人則在旁。
警稱近直升機航道 危及公眾
鍾稱,該位置鄰近中環碼頭及直升機航線,放氣球會對公眾構成危險,遂上前警告。曾健成及李卓人其後前往立法會,鍾再警告兩人。他說,曾健成手持氣球及直幡,李則取起氣球繩索末端,向記者等人說「一陣放氣球,影埋個煲底」。鍾稱第三次警告時,李張開雙手,曾健成則在後方放氣球。鍾打算伸手取氣球不果,只扯到部分直幡。
辯方盤問時指出,片段顯示鍾第三次警告時說要檢取氣球,李卓人拒絕後打開雙手,說氣球沒有被放飛,李才阻止警員檢取;鍾就此否認,重申兩事是同時發生。
辯方指氣球由已認罪曾健成放飛
案件裁定表證成立後,被告不自辯或傳召證人。控方結案陳辭稱,即使手持氣球,氣球離開地面已犯法,連繫氣球的繩索及直幡不包括在內。
辯方反駁,手持氣球的繩索不算放飛,另氣球由同案已認罪的曾健成放飛,李張開雙手時面向鍾廷森理論,故未必知道曾健成會鬆手。
【案件編號:ESS 20478、2047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