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懷玩具槍採訪警校 港台兼職記者稱拍戲用
【明報專訊】港台兼職記者去年「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到黃竹坑警察學院採訪途中,被搜出兩支玩具槍及一部對講機,他否認各一項管有仿製火器罪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受審。修讀電影課程的被告供稱,上述物品是前一日拍攝畢業作品的道具,未及回家收拾。
報稱學生的被告洪嘉榮(22歲)被指於去年4月15日在港鐵海洋公園站大堂,管有兩支塑膠製手槍和一部對講機。
讀知專電影科 稱拍畢業作品
警員汪家劍作供稱,當日相距20米的被告在港鐵站閘內見到他時神色慌張,前往客服中心後才出閘。汪從被告的背囊搜出玩具槍及對講機,被告解釋自己在知專設計學院修讀電影,有關物品用作拍攝。辯方盤問下,汪不同意因被告戴黑色口罩而留意他。
港台多媒體總編輯陳易安供稱,任職初級記者的被告當日第4天上班,被安排到警察學院採訪。陳確認被告毋須帶涉案物品工作。通訊事務管理局電訊監督姚海祺供稱,涉案對講機頻率不符豁免規定,但持牌無線電商可調校它的頻率。
警員陳家希稱,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稱涉案物品是拍攝微電影的道具,片中主角逃難時需要用到,被告向朋友借用玩具槍,他沒裝上俗稱「BB彈」的塑膠子彈;他另從電器店購買一部對講機,從未接通信號。被告說案發前一天拍攝,煞青後慶功達旦,沒有歸家,故物品仍在背囊內。陳家希被盤問下同意搜查住所和被告手機後,僅發現其手機內作品影片相關,且案發日並無示威活動。
被告自辯時提及拍攝過程,稱物色道具時找不到仿真對講機,他相信店員所稱該款對講機毋須領牌,而他只持有一部不能互通的對講機。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ESCC183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