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女方:信兄研回購方允「大和解」
【明報專訊】本案爭議霍家長房子女可否回購南沙發展項目的權益,另一焦點為不同陣營的矛盾糾紛。霍麗娜及霍震宇一方均表示,胞兄霍震寰曾是家中唯一知悉回購權的人,質疑他沒向弟妹及時披露回購條款,涉嫌違反責任。霍麗娜一方又稱,霍麗娜並非家族公司的董事,當年因為相信霍震寰會研究回購的可行性,才願意簽署「大和解」協議。
代表霍麗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辭表示,霍震寰約於2012年之前,沒有向霍麗娜披露家族公司「有榮有限公司」在南沙項目持有1股回購權,亦沒有全面交代相關的財務資料和合約條款,涉違反責任。
法官陸啟康聽畢表示,霍麗娜有律師團隊支援,會否對回購事宜一無所知。余若海引述「南豐爭產案」的判辭稱,披露責任在於向家庭成員交代完整和重要的事實,即使霍麗娜有律師協助,不代表霍震寰毋須披露回購一事。
指有信託責任 須向家人盡快披露
余若海提到,霍麗娜不像霍震寰一樣,任職有榮的董事,難以知悉南沙項目進展,所以處理生父遺產時,她相當信任霍震寰。余又稱,霍震寰曾表示會找律師研究回購的可行性,令霍麗娜有「不切實際的期望」,以為有望回購,她才於2012年簽下「大和解」協議。
代表霍震宇的資深大律師Clifford Smith陳辭表示,霍震寰作為有榮的董事,雖然在回購一事無個人利益,但他有信託責任(fiduciary duty),須向家人盡快披露回購事宜。法官問到,霍震寰身兼有榮及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的董事,猶如「戴兩頂帽子」,如果他如實披露,會否損害霍英東基金的利益。霍震宇一方回應稱,回購股份涉及有榮的利益,霍震寰仍有責任向其他有榮股東披露事件。
(霍家爭產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