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閉青年集結囚13月 官:喊光時無暴力已狾w寧
【明報專訊】前年7.1大批市民上街示威反對《港區國安法》,多人被捕,其中一名自閉症青年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經審訊裁定罪成,昨於沙田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引述唐英傑一案就「光時」的定義,稱當時集結者叫喊的口號宣揚鼓吹港獨,有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意思,且詆譭侮辱警隊,又裁定當時的集結即使沒有發生暴力,但仍屬破壞社會安寧。裁判官又稱,若判處社會服務令,會與案情嚴重程度不相稱,判被告監禁13個月。
引唐英傑案 「光時」屬宣揚港獨
辯方求情稱,報稱外賣員的被告蘇豪傑(25歲)求情信中向相關人員引起不必要麻煩誠懇致歉,又說自己犯下錯誤、自食其果,明白守法的重要,並有悔意。辯方又以案例比較,稱本案嚴重程度較低,冀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彭亮廷判刑稱,雖然辯方說當日羅素街一帶非法集結無暴力情G,但當時集結的數項特徵均為加重罪責的因素,包括當日為回歸紀念日、約500人參與及佔據馬路、有蒙面者在時代廣場大熒幕下站立、高舉橫額,身旁有人舉傘,並有傳媒採訪。另集結者叫喊「光時」等口號宣揚及鼓吹港獨、煽動仇恨警隊,並有其他人附和。
彭官重申,根據上訴庭案例,判處監禁是唯一選擇。被告雖有悔意,但經審訊定罪,故不作扣減,考慮被告沒案底及身體狀G,酌情扣減兩個月,判囚13個月。被告步入囚室前向旁聽者揮手,並高呼「再見,新年快樂!」、「記得寫信畀我」。
彭官早前裁決指出,被告在羅素街不斷穿梭停步、數次高舉雨傘,證明他是參與者,行為是間接鼓勵他人參與集結。加上當日羅素街外的街道已駐滿大量警員,並不斷警告,認為被告知道自己正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裁定罪成。
【案件編號:STCC212/21】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