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國家賠償43萬 顧雛軍斥「羞辱」
稱法院未討回政府搶奪財產 喪失正義
【明報專訊】內地民企風雲人物、有「電器大王」及「冰箱大王」之稱的顧雛軍,早年因違反證券法規入獄,出獄後上訴得直。廣東省高級法院7日裁定,顧雛軍獲得43萬元(人民幣,下同)國家賠償,包括自由賠償金28.7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4.3萬元、返還罰金8萬元及利息。不過顧雛軍昨表示極度憤怒、無助和絕望,「這份決定書看似羞辱了顧雛軍,實際上是羞辱了我黨平等保護產權的基本國策」。
南方網昨報道,原廣東科龍電器公司、格林柯爾製冷劑公司董事長顧雛軍,2008年1月被佛山市中級法院以「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及「挪用資金罪」判監10年;2009年3月廣東省高院維持原判;2019年4月經申訴最高法院撤銷「虛報註冊資本罪」及「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和刑期,以及「挪用資金罪」的刑期;去年1月廣東省高院受理顧雛軍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
廣東省高院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最高法對顧雛軍再審改判部分無罪後,審判機關應對顧雛軍超刑期羈押造成的人身自由及其精神損害給予賠償;被撤銷罪名的罰金被撤銷後,應對已執行的罰金予以返還並支付利息。央視網短評稱,從被判「三宗罪」,到改判部分無罪,再到獲得國家賠償,顧雛軍終於「要回了失去的東西」。「這也是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有力例證。」
不過,顧雛軍昨在微博稱,對該決定書中承認並列出近500億元有關5家上市公司的股權、8000多畝土地及廠房等均不予賠償,表示極度憤怒、無助和絕望。他又稱法院只讓他去向當年的加害者——那幾家地方政府討要,喪失了應有正義。
另表示如能向有關政府部門討回被公開搶奪的財產,不會等到16年後要求國家賠償這一最後的救贖。「這份決定書看似羞辱了顧雛軍,實際上是羞辱了我黨平等保護產權的基本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