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證畏罪逃跑」5人灣仔暴動罪脫 違蒙面法罪成
【明報專訊】前年10月6日「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5男女涉在灣仔暴動及違禁蒙面法,經審訊後5人昨被裁定暴動罪均不成立,其中4人被裁定使用蒙面物品罪成,19歲學生早前已認該罪。區院暫委法官高偉雄稱,單憑與示威者逃走不足以證明逃走者「畏罪」逃跑,他或因警方驅散而爭相走避。惟高官稱亦不能忽略案發為禁蒙面法實施翌日,當時約200多人蒙面及嚴重暴動,被告須還押至明年1月11日判刑。
5名被告依次為一名現年17歲男生、學生李安翹(19歲)、浸大持續教育學院學生蘇雅賢(23歲)、學生謝兆雄(24歲)及結他教師陳樂燊(28歲)。辯方求情稱,就讀中大機械工程的謝由母親獨力撫養成長,他擔心無法照顧腰傷母親。高官明言不會考慮判案發時成年的被告非監禁式刑罰,將索取報告後判刑。
官:環境證供強 沒證據顯作為
高官引述警員證人供稱目睹首被告投擲汽油彈,但他所指和首被告的距離與片段相差甚遠,且由汽油彈茼a至首被告遭截停相隔逾35秒,法庭未能評估警員的判斷誤差是否合理,不能穩妥接納他指首被告擲汽油彈。
高官續稱,縱然首被告和示威者跑往銅鑼灣,沒證據指出他在暴動範圍內逗留的時間和作為。即使針對眾被告的環境證供相當強,但不能排除他們在警方驅散時到場,看到來勢洶洶而跟示威者跑走,不能裁定他們涉終院判辭所指的「延伸的共同犯罪計劃」,或協助他人暴動,故裁定5人暴動罪不成立。惟根據片段,4人被裁定無合理辯解下使用蒙面物品。
【案件編號:DCCC 1017/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