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刑恐罪脫 律政司上訴駁回
【明報專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017年參與維園六四集會時,涉恐嚇《東方日報》記者,早前被裁定刑事恐嚇罪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高院法官陳慶偉昨頒下判辭,駁回上訴。判辭表示,黎智英是有財有勢的商人,他兩度向事主表明「實搞×你」,相信會令普通人受驚,不過律政司無法證明原審裁決有違常理,故維持原判。
判辭指,本案涉及兩項爭議:一是黎智英向事主稱「我實搵人搞×你」,是否威脅傷害事主的身體;二是黎智英案發時衝口而出,抑或有意令事主受驚。
官:不確定事主心靈受創
針對首項爭議,原審裁判官鍾明新認為「搞」字的意思模糊,不確定黎智英會否傷害事主的身體。法官陳慶偉就此表示,「搞」字的含義廣泛,包括在法庭興訟或非法傷人,由於黎智英被事主跟蹤多年,必然知道事主任職的報館,加上黎智英曾拍下事主照片,相信他的用意不限於採取法律行動。不過,陳官稱未能確定黎智英的言論導致事主心靈受創,裁定原審裁決在這方面沒有不合理之處。
就第二項爭議,原審裁判官表示,事主沒有因為黎智英的言論受驚,惟陳官表示,刑事恐嚇罪須視乎被告的主觀意圖,以及客觀上會否令事主受驚;黎智英作為資源豐厚的商人,他向事主表明「實搞×你」後,未必會報警處理事件,亦可能以其他方式威脅事主,他明顯不是衝口而出,故裁定原審裁判官在這方面有法律錯誤。
由於律政司要證明原審裁決在兩項爭議犯錯,才可以推翻裁決,陳官下令駁回律政司上訴,本案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HCMA 13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