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文宣案3學生脫罪 官指兩警證供不可靠
【明報專訊】3名學生被指於前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一條行人隧道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文宣,同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案件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裁決,連同其中一名被告早前已被裁定控罪表證不成立,3名被告均獲判無罪。裁判官彭亮廷裁決時稱,證物中的噴漆油漆與牆上油漆不琣X,加上拘捕第二及第三被告的兩名警員證供有矛盾,其中女警更指錄口供前曾與同僚討論案情以「匯聚記憶」,法庭未能排除她「穿鑿附會」,認為兩人證供不可靠。
被告依次為朱斒(22歲)、陳耀熙(21歲)及黃皓琳(22歲),彭官早前已拒絕將首被告在未警誡下的招認呈堂,並裁定其控罪表證不成立。
指警「不避嫌」與同僚談案情
彭官昨總結案情表示,拘捕第三被告的便裝女警張晴霖供稱曾觀察被告5至6秒,見被告的手在牆上上下移動,惟張同意其觀察位置有盲點,指被告沒戴帽的供辭亦有違警方蒐證所得;女警更「不避嫌」地表示在撰寫口供前與同僚討論案情以「匯聚記憶」,彭官形容「本席都係首次聽到」,亦難肯定張會否將其他警員的記憶當成自己所見所聞,質疑她「穿鑿附會」被告所為。
女警與拘捕次被告的便衣男警徐偉雄均表示,從側邊觀察約6人站近左邊牆,卻分別指次被告和第三被告在最前方,彭官質疑在前方的人必然會遮擋後面另一人身驅,說法存在矛盾,認為不能斷定誰的證供屬實,裁定兩人證供不可靠;而控方依賴上述證供舉證兩名被告犯案,而針對首被告的證據只有他的背囊留在現場,不構成犯案,故裁定各人無罪。3名被告均提出訟費申請,彭官指首被告同意曾招認貼文宣,自招嫌疑,拒批訟費,其餘兩人獲批訟費。
【案件編號:STCC 2196/21】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