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2.16
    星期四

控方指方仲賢與學生會持續通訊 官:同殺人犯通訊就意圖謀殺?

[2021.12.16] 發表
浸大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被指管有10支雷射筆被捕及涉重設手機,被控藏械、拒捕、妨礙司法公正,方仲賢不自辯及不傳召證人。(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浸大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前年8月6日在深水麚Q指管有10支雷射筆被捕,及涉在知悉手機會被檢取作證物後重設手機,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拒捕、妨礙司法公正3罪,法官游德康昨於區域法院裁定表證成立。控方指出,通話紀錄顯示被告與4名學生會成員或相關人等持續通訊,並非偶爾接觸。游官質疑「被告同殺人犯通訊,所以佢就有意圖犯謀殺?」

涉藏雷射筆 被告不自辯

被告不會自辯,亦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案件押後本月29日作結案陳辭,方仲賢暫獲准毋須到警署報到,按其餘擔保條件保釋候訊。庭上爭議方仲賢在前年5月9日至案發日,與4名學生會成員或相關人等的通話紀錄,及相關身分陳述呈堂。控方在開案陳辭曾描述部分人與學生會有聯繫,及曾舉辦公眾集會。

控方稱,紀錄顯示被告與4人持續通訊,並非偶爾接觸。游官即質疑「被告同殺人犯通訊,所以佢就有意圖犯謀殺?」控方解釋4人背景可用以推論被告重置手機的意圖。

游官要求控方釐清是否推論4人可能與被告串謀管有雷射筆,控方回應「個終點係琚v,但接受通話紀錄不代表4人有否干犯控罪,強調被告可能為免4人需接受調查,「以為做囍甈陛A覺得會妨礙司法公正,但其實係冇」,仍是有意圖犯案。游官再質疑「你又唔知佢講乜」,通話可能「無關痛癢」。

辯方則指被告與4人通話可能是討論校內事宜,控方未能指出紀錄與哪項控罪相關,亦未能舉證重置手機的意圖,質疑是否任何人被捕後若重置手機,即是妨礙司法公正。控辯雙方終同意通話次數呈堂,4人的身分則不呈堂。

【案件編號:DCCC 1119/20】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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