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轟警前言不對後語 裁文員暴動脫罪
【明報專訊】27歲政府外判文員被指前年8月在九龍灣偉業街一帶參與暴動,他否認控罪受審,昨在區域法院(移師至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暫委法官許肇強指出,當日遊行和平有序,警方展開驅散後才發生暴動,認為被告戴口罩不一定是掩飾犯案、見到持盾防暴警後逃走是本能反應,加上拘捕被告的警員在庭上前言不對後語、「罄竹難書」,不排除他認錯人,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周健豪(現年28歲),原與吳仲謙、謝灼華各被控一項暴動罪,吳早前疑潛逃,謝認罪被判囚2年3個月;周昨日被裁定一項暴動罪名不成立,辯方有訟費申請,將擇日處理。
防暴持棍推進 官:逃走本能反應
法官檢視傳媒片段後,指出前年8.24遊行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至速龍小隊衝出驅散,場面才變得混亂,暴動在當刻才開始。法官又稱,即使當日被告身上有多一個後備口罩,亦不能斷定他有意掩飾犯案者身分,G且酷熱天氣下預備用以替換亦非不可能。至於被告自辯稱防毒面罩是陌生人派給他,法官稱片段顯示有人高叫「有口罩派」,不排除有人派防毒面罩。對於被告逃跑,法官認為持盾及警棍的防暴警員開始推進,「任何人的本能反應是會跟茪H群跑」。
同袍有否打被告連番改口
官同意屬隱瞞不利證據
法官表示,拘捕被告的署理警長供稱在場觀察約30秒,觀看片段後改稱只有3秒。警長稱認定的目標男子年約30歲、身高160厘米,惟身高175厘米的辯方大狀曾當庭與被告比身高,警長同意兩人身高相若,甚至被告更高,法官認為差別相當明顯,加上與被告揹同款書包另有兩人,不能排除警長認錯人。
另外,警長對於同袍有否用警棍打被告一事連番改口,先不承認拖行被告期間,有警員曾用警棍打被告;警長之後改稱無看到警員打被告頭部,法官同意辯方所指,警長隱瞞對控方不利的證據,誠信大打折扣,故未能穩妥地裁定被告罪成。
【案件編號:DCCC 205/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