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9?15遊行 陳皓桓認罪:敢做敢認 身負5集結案囚22月
【明報專訊】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圖)前年9月15日涉參與港島遊行,事隔兩年後,上月在獄中被加控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他昨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高聲道「敢做敢認,我認罪」。裁判官鄧少雄考慮周庭6.21警總案後,認為本案暴力程度遠比該案低,但被告曾公開呼籲市民參與遊行,遂以監禁6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判囚4個月,而控方檢控延誤逾兩年,酌情再減1個月,即囚3個月,並下令其中1個月與現有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2個月(見表)。
因檢控延誤獲減刑 最快明年8月出獄
被告陳皓桓(25歲)目前涉及的5宗未經批准集結案已審結,包括前年10.1遊行、10.20九龍遊行、去年六四維園未經批准集會、七一遊行,以及本案,由今年5月底起服刑的他,若在獄中行為良好,預料最快在明年8月會刑滿出獄。
控方案情指,時任民陣召集人陳皓桓申請前年9月15日遊行後,被警方以安全為由反對,民陣提出上訴後再被駁回。遊行前一天,陳皓桓在facebook發文稱他會堅持與其他人參與遊行,並於案發當日身穿寫有「公民抗命」黑衣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與示威者一同高叫「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口號,起步後接受傳媒訪問,表明「我今日並唔係行街,我係遊行鵅v、「預齫q人拉,預齫q人告」。
案情續指,遊行當日導致港島區主要幹道封閉至晚上11時許,3個港鐵站因而關閉,多條巴士及小巴行車線改道或暫停,另有22組交通燈遭破壞。
陳皓桓昨聽畢控方案情後稱「畀人拉,我非常之同意;咁耐先告我,非常之同意。非常同意陳同佳依然未坐到監,但我已經坐鷚吽v。控方邀請法庭考慮遊行前後的暴力事件,遭鄧官質疑為何案情無提及 (見另稿)。
辯方:不涉暴力 實際參與不足一小時
辯方大律師黃宇逸求情稱,本案不涉暴力元素,陳皓桓實際參與遊行不足一小時,再者他呼籲市民以「和理非」方式表達訴求,法庭不應將其他示威者的獨立行為歸咎被告。辯方續稱,陳皓桓忠於「公民抗命」,如今勇於承擔刑責,引述黃之鋒終審法院案例稱,公民抗命者如使用暴力,便不能以此為減刑理由,而陳皓桓在本案堅持和理非原則;另案發至檢控之間逾兩年,存有檢控延誤,望法庭考慮上述作為求情因素。鄧官聽畢求情後,判處陳皓桓囚3個月,其中1個月與前4案總刑期分期執行。
【案件編號:ESCC 2020/21】
(反修例風暴)